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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加快发展资产管理行业实施意见 2022-03-01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金融办规范〔2021〕3号
为进一步促进普陀区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服务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1〕6号)、《普陀区加快发展科技金融产业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区,信用记录良好,经认定的资产管理机构(含私募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专业服务机构等行业主体。
二、扶持方式
1、对新引进的重点资产管理行业企业,经认定,按企业类型、实缴注册资本和业务模式,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落户资助。
2、对新引进的资产管理行业企业,经认定,在本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款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50%,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以三年为限。
3、对新引进的重点资产管理行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安家资助;在上海购置自有住房的,经认定,每人另外给予最高30万元的住房资助。
4、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的投资收益和区域贡献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70%的营运资助;根据重点投资基金中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区域贡献情况,每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70%的资助。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或者将所投资的外地非上市企业引入本区,累计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满1年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年度不超过200万元。
6、对新引进的资产管理机构在投研、交易、风控、客服等方面的金融科技研发投入,按照引进后两年内实际支出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行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政策。
7、对于获评上海金融创新奖的本区资产管理行业企业,以及入选上海海外金才、领军金才、青年金才名单的资产管理人才,按市级奖励资金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8、支持在本区设立资产管理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功能性机构,鼓励在本区举办有影响力的资产管理行业峰会、论坛等活动,鼓励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具体按照《普陀区加快发展科技金融产业实施意见》中相应标准给予资助。
三、使用管理
(一)区金融办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金融办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金融办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普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