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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3+5+X”产业政策体系(2022版)汇编 2022-07-22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

(普投资规范〔20211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19〕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引进和培育区域产业导向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范围

(一)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总部型企业。

(二)在服务入驻企业方面表现突出的重点楼宇和园区。

(三)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显著的企业。

(四)在引进导向型企业中有重要作用的机构。

(五)获市级及以上相关扶持、认定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

三、扶持方式

(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1、对国家、上海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投资性地区总部和管理性地区总部,除按照市有关规定享受市、区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外,依据其区域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依据其区域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对市新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以及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和区新认定的企业总部,依据其其区域贡献度,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对市新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5、对新落户的功能性机构总部,根据其等级规模,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其在本区举办与区域产业相关、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推介会,经认定的,按实际投入50%以内比例,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6对市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以及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和区新认定的企业总部,在本区购买、自建或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一定支持;在认定后,年营业收入不低于原认定标准或超过6亿元、其区域贡献达到一定水平的,可给予最高不超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楼宇(园区)经济发展

1、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楼宇(园区),根据其服务注册企业的区域贡献情况,给予楼宇(园区)业主或实际运营管理方一定的资助。

2、对当年新增“亿元楼”,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楼宇园区实施软硬件升级改造给予一定资助。

(三)支持新引进导向型企业发展

1、对符合区产业导向的新引进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贡献,给予一轮营运资助,周期三年。

2完成上述第一轮扶持的新引进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贡献和同比持续增长情况,可给予第二轮营运资助,周期三到五年。

3、对存量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贡献或同比增长情况,可给予一定的营运资助。

4、对不占用资源的企业,根据其年度区域贡献及同比持续增长情况,给予一定的营运资助。

5、开发本区资源的房地产、普通餐饮(除连锁餐饮总部外)等企业不享受上述扶持。

(四)支持鼓励机构(平台)招商

对积极引进导向型企业的相关机构,经认定的,根据引进企业的区域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对获得国家和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2、对首次获得国家和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平台和机构,服务本区中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复核通过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奖励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奖励支持。

3、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并按时还贷后,贷款500万元以下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上浮部分给予100%的贷款贴息资助;贷款5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上浮部分给予50%的贷款贴息资助。

4、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市担保中心担保获得贷款并按时还贷后,担保500万元以下的贷款,给予担保费100%资助;担保50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给予担保费50%资助。

(六)其他

1、对经我区初审转报,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扶持。

2、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服务企业发展工作相关事项。

四、使用管理

(一)区投促办、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商务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政策实施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实施部门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

(普科合规范20212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态环境,增强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建设“上海科技创新中心新的增长极”,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区域科技产业导向、科技创新水平高、市场发展前景广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方式

(一)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

1.对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的新建或新引进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2.对经认定的科技研发平台,获得上海市平台能力提升项目的,按照市有关规定要求,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

3.对获得区认定的新建科技研发平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已经国家或上海市认定的科技研发平台不享受此项资助。

4.对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使用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的,按照市科委审核认定的实际发生服务费用,可按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5.对获得国家、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可给予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6.对获得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企业产值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企业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1.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按照市有关规定要求,按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对具有高成长性且区域贡献较大的,经评审认定为区科技创新型小巨人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新引进的、有影响力或高速成长的“互联网+”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上海软件企业百强、高成长百家”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3.对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重点领域企业,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立项的,按最高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4.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按市级要求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对获得市级的产学研、信息产业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的,可最高按不超过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对获得上海市经信委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的项目,按1:0.5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对获市科委、经信委“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计划”扶持的项目,可最高按1:0.5比例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

5.对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已完成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经评审为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的,给予10-20万元资助。同一企业获区科技创新项目资助不超过3次。

6.对获得市经信委立项确定的上海市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专题、重大项目产学研联合攻关专题等),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对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最高按1:0.5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

7.开展科技服务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创业团队、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经认定的,发放一定额度的科技服务券,用于购买知识产权、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按规定使用后予以兑现。

(三)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1.对经认定的科技园区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对科技园区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2.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

(四)其他

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

三、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区商务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科委、区商务委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科委、区商务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普陀区加快推动“才聚普陀”的若干措施

(普人社规范〔20213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立足服务国家战略和上海部署,进一步吸引和集聚普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海内外优秀人才,促进人才扎根发展,为普陀建设“创新发展活力区,美好生活品质区”提供引领和支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扶持对象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符合普陀产业发展导向,对普陀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引进和培育的高层次人才。

二、扶持举措

1.支持人才创业发展

高层次人才来普陀创业落地,且创业项目符合普陀产业发展导向,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资助。

2.提供安家补贴

对高层次人才来普陀创业落地、企业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安家补贴。

3.实施引才激励制度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咨询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引进符合普陀产业发展导向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引荐人才类别,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4.加强人才安居保障

对高层次人才来普陀创业落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个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名额。

支持企业人才(团队)的安居需求,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业,每年给予一定的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名额。

补贴标准为最高每人每月2000元,并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按年度动态调整。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在本区承担重大战略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一人一策”。

5.支持人才开发培育

对区域内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区级资金资助。

对入选普陀区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青年英才,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6.支持人才科技创新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上海市科技功臣的人才,按国家或市级奖励给予40%资金匹配;对获得上海市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人才,按市级奖励给予30%资金匹配。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高层次人才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7.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人才专项激励

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根据企业经济社会贡献,给予最高50万元人才专项奖励。

8.支持技能人才成长成才

对获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首席技师资助项目的单位以及代表普陀区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全国技能大赛且荣获奖项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参照市级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

对代表普陀区参加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且荣获奖项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参照市奖励标准50%的比例配套奖励,最高不高于5万元/家的奖励。

9.加强创新合作平台建设

对企业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资助。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3万元一次性资助。

10.建立“人才服务一件事”模式

推动“人才服务一件事”,集成式服务人才工作、生活。配备人才创业专员,为人才创业提供“一条龙”帮办;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专员,为企业政策办理提供“上门办”服务;强化“普陀人才优享卡”功能,为人才团队提供医疗保障、子女入学指导等“一站式”服务。

三、使用管理

1.各政策事项责任单位做好与产业政策的衔接,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2.各相关窗口单位负责受理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各政策事项责任单位按程序进行审核,在项目审核结果确定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和政策咨询、解答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实施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附则

1.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或机构、个人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本措施与本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措施自2021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普陀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

 

 

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教育局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附件

普陀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

为普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等作出重要贡献,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按照其所取得的成绩和获得的荣誉等,分为以下三类:

一、A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

1.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或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以及其他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科学家等;

2.中国两院院士,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前三位完成人等;

3.经认定的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

4.“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

5.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二、B类人才(国家或省部级领军人才)

1.在国际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中取得终身教职的人员;

2.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

3.经认定的上海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

4.上海领军人才;

5.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

6.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三、C类人才(其他高层次人才)

1.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2.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入选者;

3.上海市技术能手,上海工匠培养计划入选者;

4.上述A、B类人才负责项目的核心团队成员(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一般不超过3人);

5.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分类标准根据国家、本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普陀区加快发展智能软件产业实施意见

(普科合规范〔20213号)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等战略部署,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上海市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升级实施“工赋上海”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等工作要求,加大引进和培育“数字新基建”“在线新经济”特征的智能软件产业领域重大项目力度,加快推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普陀集聚发展,结合普陀区产业特色,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智能软件产业导向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范围

聚焦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网络游戏、工业互联网及信息安全、智能制造及机器人等方向,鼓励市场主体开展软硬件研发设计、系统集成与场景应用,促进相关领域企业技术创新、产业集群发展、园区能级提升、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加速推进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三、扶持方式

(一)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对在本区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企业,对区域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区域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相关领域企业,区域贡献较大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第一年按最高不超过房租额的50%给予支持,第二年和第三年按最高不超过房租额的30%给予支持,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支持自主研发转化。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投入,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技术研发项目,或引进国际一流科学家、创新团队开展符合产业导向的国际科技成果转化合作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经认定,可按项目自筹投入资金总额的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四)支持企业能力提升。获得对企业能力提升有促进作用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CS4级及以上、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成熟度二级及以上、CMMI 3级及以上、ICP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视听经营许可证等,经认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游戏版号、经文化部备案且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投入运营的网络游戏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鼓励重大技术突破。对经认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属于相关领域国内首台(套)、软件系统首套的,可按首台(套)销售金额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或上海市的首台(套)政策支持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对国家、上海市级科技研发平台开展提升创新能力的产学研合作开发项目且取得一定成果,经认定,可按实际支付金额30%以内比例给予支持,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专业机构建设。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相关产业领域行业协会、企业联盟、人才培训基地等非盈利性机构,具有产业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八)支持科技载体建设。对获得国家或上海市产业主管部门挂牌认定的相关领域专业性园区,经认定,对园区环境建设可按投入资金总额的30%以内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助。

(九)支持成果体验展示。对在本区内租用场地建设相关领域的产品体验中心或展示中心的企业或机构,经认定,可按自用面积房租、展示设计建设等实际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十)支持产业氛围营造。对主办或承办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具有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区域产业集聚的,经认定,可按投入资金总额的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参与具有影响力的相关产业峰会、论坛、展览会等活动,经认定,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活动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搭建费等给予50%以内比例,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十一)由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认定的,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经认定,给予一定资金资助。

四、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科委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科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普陀区加快发展研发服务产业实施意见

(普科合规范〔202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普科合规范〔2020〕2号)、《普陀区智能软件与研发服务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推进重点培育产业做大做强要求,主动抢抓研发服务产业发展机遇,全面对接“一带一心一城”的城区发展空间布局,加快推动普陀区研发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范围

本意见主要支持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研发服务领域企业和机构。

二、支持政策

(一)鼓励优质企业落户。对在本区新引进的研发服务领域企业,对区域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区域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的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

(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新引进的研发服务领域企业,区域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第一年按最高不超过房租额的50%给予支持,第二年和第三年按最高不超过房租额的30%给予支持,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对新引进企业在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新购房款的1.5%给予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分三年兑现。租房和购房资助不重复享受。

(三)促进头部研发主体集聚。鼓励世界500 强企业、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国内外行业领先企业等在区内注册设立各类研发机构,投入运营且带动相关领域产业集聚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鼓励企业产学研协同合作。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功能型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施产业化项目,经认定,按项目自筹投入资金总额的30%以内比例,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五)鼓励企业提高研发服务能力。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研发投入,对于企业研发经费年同比增长100万元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3次。

(六)支持企业科研成果揭榜转化。对企业参加国家、市、区创新挑战赛事等活动,并揭榜将相关技术需求和场景应用在区内转化并落地的项目,经认定,按其实际成交额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七)支持研发服务专业机构建设。对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成果挖掘、价值评估、成果对接、技术交易等服务的区内研发服务专业机构,经认定,每年按服务绩效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对新引进的研发服务产业领域行业协会、企业联盟、人才培训基地等运营机构,具有产业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集群发展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八)鼓励企业科研成果展示交流。对在本区内租用场地集中展览展示企业自主研发成果的企业或载体,经认定,按场地面积房租、展览展示设计等实际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九)鼓励企业参办国际化论坛会展活动。对主办或承办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具有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区域产业集聚的,经认定,可按投入资金总额的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对参与具有影响力的相关产业峰会、论坛、展览会等活动,经认定,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活动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搭建费等给予50%以内比例,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十)支持重大科技专项成果转化。对承担国家、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机构)和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到区内转化和产业化,经认定后,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支持。

三、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科委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科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普陀区加快发展科技金融产业实施意见

(普金融办规范〔20211号)

 

为加快推进普陀区科技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着力打造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特色金融示范区,根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沪府发〔2021〕15号)、《加快推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区,信用记录良好,经认定的科技金融企业、金融功能性机构和其他企业。资产管理行业、融资租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二、扶持方式

(一)推进产业集聚

1、对新引进的重点科技金融企业,经认定,按企业类型、实缴注册资本和业务模式,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落户资助。

2、对新引进的科技金融企业和金融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本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款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50%,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以三年为限。

3、对新引进的重点科技金融企业及金融功能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安家资助;在上海购置自有住房的,经认定,每人另外给予最高30万元的住房资助。

(二)提升融资服务

1、对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交易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5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N板)挂牌交易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区外未上市企业迁入本区后,从正式迁入之日起2年内完成上市的,另给予10万元资助。

2、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形式再融资且融资金额累计50%以上用于投资本区企业或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按投资额1‰给予资助;实际投资金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2‰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符合本区产业导向且已完成股改的企业通过公司债、企业债、短融中票、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直接融资方式融资的,给予融资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区内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对设立运营满3年以上,日常经营规范良好,支持区内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融资金额1%的风险补偿资助,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优化金融生态

1、支持科技金融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资源整合和外溢发展,对于并购重组引进区外金融类机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对于引进上市公司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2、支持在本区设立各类金融功能性机构,对新引进的金融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照机构类型和级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落户资助。

3、支持在本区举办具备品牌影响力的科技金融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经认定,根据活动级别,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鼓励研究机构等金融智库开展科技金融理论研究,根据课题级别,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三、使用管理

(一)区金融办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金融办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金融办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普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附件

普陀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实施意见

(普金融办规范〔20212号)

 

为进一步促进普陀区融资租赁业发展,推动融资租赁机构、资产和人才集聚,根据本市融资租赁业财政扶持政策精神和《普陀区加快发展科技金融产业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经认定的融资租赁业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二、扶持方式

1、对新引进的重点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及市相关部门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落户资助。

2、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在本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款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50%,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以三年为限。

3、对新引进的重点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安家资助;在上海购置自有住房的,经认定,每人另外给予最高30万元的住房资助。

4、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增加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20万元至900万元的增资资助。

5、根据融资租赁企业年度区域贡献和增长情况,给予一定的营运资助。

6、对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根据其区域贡献情况,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人才资助。

7、对为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发展提供相关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当年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规模的1%给予资助;对当年购入本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合同金额1%给予资助。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支持在本区设立融资租赁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功能性机构,鼓励在本区举办有影响力的融资租赁行业峰会、论坛等活动,鼓励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具体按照《普陀区加快发展科技金融产业实施意见》中相应标准给予资助。

三、使用管理

(一)区金融办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金融办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金融办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普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附件

普陀区加快发展资产管理行业实施意见

(普金融办规范〔20213号)

 

为进一步促进普陀区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服务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1〕6号)、《普陀区加快发展科技金融产业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区,信用记录良好,经认定的资产管理机构(含私募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专业服务机构等行业主体。

二、扶持方式

1、对新引进的重点资产管理行业企业,经认定,按企业类型、实缴注册资本和业务模式,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落户资助。

2、对新引进的资产管理行业企业,经认定,在本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款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50%,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以三年为限。

3、对新引进的重点资产管理行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安家资助;在上海购置自有住房的,经认定,每人另外给予最高30万元的住房资助。

4、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的投资收益和区域贡献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70%的营运资助;根据重点投资基金中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区域贡献情况,每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70%的资助。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或者将所投资的外地非上市企业引入本区,累计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满1年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年度不超过200万元。

6、对新引进的资产管理机构在投研、交易、风控、客服等方面的金融科技研发投入,按照引进后两年内实际支出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行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政策。

7、对于获评上海金融创新奖的本区资产管理行业企业,以及入选上海海外金才、领军金才、青年金才名单的资产管理人才,按市级奖励资金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8、支持在本区设立资产管理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功能性机构,鼓励在本区举办有影响力的资产管理行业峰会、论坛等活动,鼓励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具体按照《普陀区加快发展科技金融产业实施意见》中相应标准给予资助。

三、使用管理

(一)区金融办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金融办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金融办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普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普陀区加快发展生命健康产业实施意见

(普商务规范〔20214号)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普陀区生命健康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主动抢抓生命健康发展机遇,加快推动普陀区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立足上海、辐射长三角、面向国际的生命健康总部基地、高端医学创新中心、医药资源配置中心、数字医疗服务中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试行)主要支持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生命健康领域企业和与之相关的配套服务企业,以及经区生命健康产业相关工作部门认定后列入支持范围并在本区实施的生命健康产业相关项目。

二、扶持方式

(一)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1、鼓励优质企业落户。对新引进本区生命健康重点园区的优质企业,对区域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区域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对新落户本区重点园区的优质企业,给予最高50%租金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对新引进企业在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新购房款的1.5%给予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三年兑现。租房和购房资助不重复享受。

2、鼓励研发创新型企业集聚。对新引进的研发服务外包(CRO)、研发生产外包(CMO、CDMO)等研发创新型重点企业,经认定,按照引进后两年创新研发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3、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年主营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创新型生命健康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创新化发展

4、支持研发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在本区建设实验室等功能性研发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一次性资助。

5支持研发服务平台开放共享。鼓励本区实验室等功能性研发服务平台为本区企业提供生命健康研发及生产的专业化服务,按认定实际服务额的10%给予资助,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6、支持医疗器械研发上市。对进入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或进入上述程序、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本区生产的产品,获得市相关部门立项的,按照市级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协同化发展

7、激励产学研医合作和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攻关,经认定,按照项目研发投入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支持企业运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经认定,按项目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推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试点落地。对取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资格的单位(在本区无生产基地),按照申报品种较上一年度新增销售收入最高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区内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授权委托生产的单位(与持有人无投资关系),按照该品种较上一年度产值新增额最高0.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鼓励本区企业创新产品及服务投入市场。本区重点医院、医药批发零售机构对区内新上市2年内的创新药品及医疗器械首购,按照采购额最高10%的比例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购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其所投保险费最高80%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加快“智慧医疗”发展。支持生物医药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融合,对经认定的项目,采用后资助方式,按照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支持。

(四)支持企业国际化发展

11、支持企业国际化发展。对获得FDA、EMEA、WHO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的;对新药研究获得FDA突破性疗法(BDT)或再生医学先进疗法(RMAT)资格认定的,获得EMA优先药物(PRIME)资格认定的生物医药企业,获得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立项后,最高按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

12、鼓励企业参办国际化论坛会展活动。鼓励企业在本区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化、国际化高端论坛等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50%,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支持企业参加国际知名会展,经认定,按照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实际发生额的50%,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五)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13、提供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建立健全优质企业帮办机制,在注册审批等环节提供全方位支持与服务,对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手续实行“一对一”全程帮办。

14、支持绿色发展。支持和指导生命健康研发项目完善环评手续,对微小型、孵化类生物医药研发项目,在获得环评批文并完成验收备案后,按照环评服务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15、积极发挥区产业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通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吸引各类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助力区内生命健康企业发展,引导所投子基金积极向本区导入优质生命健康项目。

(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6、支持人才开发培育。对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普陀区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青年英才的生命健康领域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区级资金资助。

17、支持申报人才计划。积极推荐生命健康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和上海市各类人才计划,鼓励和支持专业能力突出、发展潜力广阔的优秀人才申报区人才计划,加大人才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18、强化人才落户服务支撑。加大对生命健康领域留学回国人员、高校应届毕业生、青年人才等直接落户政策的宣传和支持力度,对生命健康领域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重点予以人才引进落户。

(七)其他

19、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支持高校、医院和科研院所引导创新企业集聚,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按照运营情况,给予运营主体一定奖励。

20、由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认定的,对生命健康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经认定,给予一定资金资助。

三、使用管理

1、区商务委会同区各责任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2、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政策实施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实施部门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1、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2、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本意见自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普陀区加快发展生命健康产业实施意见(试行)》(普商务规范〔2021〕1号)同时废止。

 

 

 

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实施意见

(普文旅规范〔20214号)

 

为加快推进普陀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转型,根据《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沪文创办2018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设立“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导向的企业和园区,及经认定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

二、扶持范围

(一)支持《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2018)》中列明的行业。

(二)支持《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八大重点领域创新发展。

(三)重点聚焦网络视听、数字广告、游戏电竞、影视演艺等产业发展。

(四)支持能够促进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聚、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重点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

三、扶持方式

(一)支持重点产业项目

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资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对申报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经评审认定的,可按项目总投资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二)支持引进领军企业

对于新引进的文化创意领军企业,根据企业区域贡献度,及对产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若同时符合《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支持新引进导向型企业发展”的,从高不重复享受。

对区域贡献度较大的文化创意企业,租赁本区内办公场地自用的,可按合同金额30%以内比例给予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房租资助;购置本区内办公场地自用的,可按购房金额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本区内自用办公场地开展数字化、硬件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等综合改造且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投资额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支持平台的培育和运营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建设高质量的信息综合运营平台,重点扶持移动端平台运营,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支持优秀内容生产

鼓励创作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题材形式多样、内容健康向上的优秀内容。对优秀内容生产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初创型内容生产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版权交易和服务

鼓励企业搭建权威的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交易及监测平台,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生态良性发展,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企业在本区实现版权交易转让,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文化装备研发和制造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和制造,推动智能视听、柔性显示、可穿戴设备以及3D打印、无人机等领域新技术的开发运用。

企业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对各类文化创意产业新技术有突破性研究,有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区域产业集聚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各类新技术研发项目,经认定,可按投资额2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七)支持文化创意产业衍生品开发

支持文化创意IP相关衍生品的开发,对文化创意IP衍生品开发销售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重大活动

对在本区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会展、赛事、论坛、创投路演等活动或项目,经认定,可按运营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九)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

对获评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支持互联网影视产业发展

1、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

对影视作品的第一出品人:其影视作品公映的,根据投资额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经认定给予每集1-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国内权威影视节主要奖项以及在电视频道、互联网上引起巨大正面社会反响的(包括在互联网影视平台点击量达到当年同类作品全国前十位的)原创影视作品,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内影视企业投资的作品,按照其投资比例实现的国内票房以及互联网、电视台版权销售收入合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经认定的,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对影视作品的第一出品人或第一发行人,其影视作品(或企业自身)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市级奖励的,可给予1:1区级资金匹配;在国内外建立发行网络并取得较好成绩,获得国家、市级影视发行奖励的,可给予1:1区级资金匹配。

2、引进、培育互联网影视产业机构

对设立影视人才培训机构,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设立互联网影视“名人工作室”,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对国内外互联网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落户在本区,经认定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贴。

3、支持互联网影视技术创新

对经评选获互联网影视产业新技术奖的企业,以及区内企业进行后期制作并获得重要技术奖项的影视作品,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十一)支持网络音频产业发展:

推动专业用户生产内容模式(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简称“PUGC”)发展,对于在普陀区设立专业音频人才培训机构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资助。

(十二)支持电竞产业发展:

1、支持电竞场馆建设

对在本区新建或改建专业电竞场馆的投资主体,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每年举办电竞赛事50场次及以上的本区电竞场馆,且承办赛事总奖金额超过100万元(含)达到25场以上,经认定,对场馆运营方一次性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资助。

2、支持电竞赛事举办

积极吸引国际、国内重要赛事落户普陀。对举办国际顶级电竞职业赛事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举办国内顶级电竞职业赛事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举办其余各类中小型赛事的,可按实际运营成本给予一定的资助。

积极推进本区企业作为唯一或第一主办方在外省市、海外举办电竞赛事,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3、支持引进和培育电竞俱乐部

对入驻本区的一线电竞俱乐部,每年将给予俱乐部运营费用的资助,同一俱乐部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俱乐部参加国际顶级电竞职业赛事,每获得一个赛事冠军奖励80万元,亚军奖励50万元,季军奖励30万元。参加国内顶级电竞职业赛事,每获得一个赛事冠军奖励30万元,亚军奖励20万元,季军奖励10万元。

支持电竞人才经纪业务的开拓。经纪公司开展电竞选手、解说员、主播的经纪业务,取得显著效益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十三)支持数字广告产业发展

1、支持数字广告企业资质认定

鼓励数字广告相关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经认定的数字广告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首次纳入广告统计规模以上法人单位、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数字广告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新获得中国广告协会证明商标CNAA使用许可的广告一级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2、支持优秀获奖广告作品

对在伦敦、戛纳、釜山、上海等顶级广告节中获奖的广告作品,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数字广告企业园区建设

对获评国家级广告园区的,可按照园区建设总投资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评上海市广告园区的,可按照园区建设总投资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十四)其他

经区文创办认定的,具有行业引领效应的企业和重点支持的平台项目,以“一事一议”形式给予支持。

四、使用管理

(一)区文旅局(区文创办)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文旅局(区文创办)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文旅局(区文创办)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普陀区加快发展数字广告产业实施意见》(普文旅规范发〔2021〕2号)、关于延长《上海市普陀区加快发展电竞产业实施意见(试行)》有效期的通知(普文旅规范发〔2021〕3号)同时废止。

 

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普陀区体育局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

(普市监规〔20211号)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充分发挥质量、品牌、标准和知识产权运用等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升区域企业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活力区 美好生活品质区”建设,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普陀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机构和企业、机构内个人。

二、扶持方式

(一)支持质量发展

1、政府质量奖

对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奖励20万元。对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

对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按《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质量品牌

对获“上海品牌”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30万元,再认证每次给予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机构有多个品牌产品或服务获“上海品牌”认证的,按各品牌分别进行奖励。

对获批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质量振兴攻关

对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4、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

对获批设立国家级、市级、区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业、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助。

5、质量人才

对获得首席质量官培训证书并获得聘任的个人,给予3000元资助。

(二)支持标准化建设

1、标准引领

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业、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对通过评价的“上海标准”,每项标准给予奖励30万元。

2、标准制(修)订

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非第一起草企业、机构,分别按对应标准支持的50%执行。

对主导制定团体(联盟)标准,并被本市市区两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信使用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

3、标准化试点项目

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或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的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

4、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的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5、标准化活动

对举办标准化服务领域市级及以上、具有影响力的论坛、会展等活动的企业、机构,经认定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6、标准化项目竞合

对同一企业、机构有第2345项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每年累计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知识产权运用

1、专利资助

对获得国内、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机构,每件发明专利按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比例给予资助。

对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机构,每件专利按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已享受市级资助政策的,不重复进行资助。

同一企业、机构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当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知识产权示范

对获中国专利奖、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企业、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对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机构,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对获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企业、机构,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对获国家级、市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3、商标

对自有商标获“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

对通过马德里协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并被核准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每件商标给予奖励5000元。

对获批“上海市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业、机构,给予1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对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企业、机构,在贷款周期结束后,以贷款总额为基数,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给予50%的一次性利息补助。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并按照前述方式予以财政补助;对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在贷款周期结束后,以贷款总额的30%为基数,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给予50%的一次性利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同一企业、机构当年度获得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5、知识产权保险

对购买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机构,按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给予资金补助。同一企业、机构每年专利、商标等保险保费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6、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对实施发明专利转让、许可等交易且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企业、机构,经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认定,可最高按实际交易额的千分之五给予注册于本区的企业、机构交易方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机构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7、知识产权托管

对获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企业、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8、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

对获批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对获批上海市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的企业、机构,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同一企业、机构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2项。

9、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机构,可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

三、使用管理

(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市场监管局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我区将综合评价扶持对象的区域贡献,决定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的数量。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此前相关文件制定的奖励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解释权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普陀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意见

(普发改规范〔20211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等文件精神,鼓励本区各类企业、机构、相关单位加强用能管理、实施节能减排降碳项目、开展各类低碳创建等,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且对区域节能减排降碳等领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机构等。

二、扶持方式

1、鼓励产业节能。对实施节能技改及产品应用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获市级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扶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开展节能产品研发并投放市场的企业,经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2、鼓励建筑节能。对在我区范围内实施的建筑节能项目,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在我区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根据认定的节能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低碳节能项目,根据认定的节能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3、鼓励旅游饭店业节能。旅游饭店业企业成功创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经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前期诊断费用资助;根据项目节能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项目资助。

5、鼓励低碳认证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对企业获得节能产品、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并通过能源计量审查的重点用能企业,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对接入市级重点用能企业监测平台并获市级资金资助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不超过1:1的区级资金匹配。

6、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对我区范围内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并网规模或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市级资金资助的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经认定的,给予不超过1:0.5的区级资金匹配

7、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低碳创建、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国家、市级要求的相关示范或重点目标任务等节能减排降碳相关工作。

三、使用管理

(一)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发改委会同区商务委、区建管委等节能减排降碳各领域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发改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普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普陀区加快贸易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普商务规范〔20213号)

 

为加快推进普陀区贸易高质量发展,完善贸易促进政策,构建更加开放的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合作新优势,根据《上海市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2037号)以及《普陀区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普委办发2020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贸易类企业、园区与机构等主体。

二、扶持范围

1、优化进出口资质或加强自主品牌建设的主体。

2、建设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贸易类项目的主体。

3、有一定贸易规模的企业。

4、积极参与进博会等各项贸易促进活动。

三、扶持方式

1、对首次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2、对获评上海市四个一百(进口前一百、出口前一百、品牌前一百以及新业态前一百)的外贸企业,每个类别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3、对进、出口额亿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按照进、出口额规模,4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1亿元(含)-4亿元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

4、对新获评的市级外贸类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示范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再次获评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于新获评的市级外贸类示范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再次获评的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

5、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保费总额50%以内的比例,给予最高15万元的资助。

6、对年度商品销售总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且在区纳统范围内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7、对经认定的进博会普陀分团内专业采购商,按照成交金额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8、对推动境外关联公司在进博会场馆内设展的境内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对参加其它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贸易促进活动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9、对进博会场内、场外配套性活动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

10、对在普陀区设立“6+365交易服务平台等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四、使用管理

(一)区商务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商务委等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商务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18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

 

 

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普陀区支持商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普商务规范〔20215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21〕24号)的总体要求,立足普陀实际、找准优势基础,在上海打造“购物品牌”、建设国际消费城市中凸显功能、彰显特色,特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发展导向的商业企业。

二、扶持内容

1、支持商业企业引进国际一线品牌或特色品牌,并在普陀设立旗舰店、全国或上海首店等,按照品牌影响力、装修面积、销售情况等,经认定,每年给予业主或实际运营管理方不超过年租金30%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支持商贸企业积极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在本区开设国别馆、“6天+365天”一站式服务交易平台等的商贸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扶持。

3、对新获得“上海新品集聚地”等相关市级及以上奖项的商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特色小店”入驻商场、园区、特色街、社区等,经认定,每年给予业主或实际运营管理方不超过年租金30%的一次性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鼓励商业企业、商业街区发展“夜间经济”,按照参与夜间延时运营店铺规模、数量等情况,经认定,每年给予业主或实际运营管理方不超过年租金30%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对新获得“上海特色商业街”、“上海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等相关市级及以上奖项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使用管理

(一)区商务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政策实施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实施部门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普陀区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实施意见

(普司规范〔20211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加快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更好服务“创新发展活力区、美好生活品质区”的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普陀,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法律服务业产业导向的律师事务所。

二、扶持方式

1、对新引进的律师事务所,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

2、对新引进的律师团队,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

3、对区域贡献显著的律师事务所,结合服务区域发展的情况,经认定的,可给予一定运营资助。

4、对积极参与重点地区建设、旧区改造、重大项目论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处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以及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律师事务所,经综合评估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获评国家级、市级荣誉的律师事务所,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举办行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法治论坛、研讨会,可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使用管理

(一)区司法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司法局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司法局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资助、奖励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律师事务所,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律师事务所,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律师事务所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

 

 

普陀区司法局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普陀区“3+5+X”产业政策体系申报指南

 

本申报指南适用于“3+5+X”产业政策体系(2022版)中3项普惠政策、5项重点产业专项政策、若干特色专项政策中明确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有关扶持事项。

一、适用范围

申请政策扶持的对象,原则上应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和机构,以及为区域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和团队。

二、服务机制

为推进落实“3+5+X”产业政策体系,普陀区建立了三个一口机制,以提高政策申报便利性。一口发布,是将各职能部门的政策申报信息集中到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统一发布。一口服务”“一口答复,是由申报主体所在重点地区投促中心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并在审核结果确定后,由各投促中心统一向申报主体答复。

三、政策申报提示

(一)政策信息查询

“3+5+X”产业政策体系各政策文本和图解,发布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营商版块(网址:https://www.shpt.gov.cn/shpt/yingshang/上海普陀微信公众号企业之友版块。

各政策申报通知、指南,将陆续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营商板块和上海普陀微信公众号企业之友版块统一发布,并通过投资普陀等微信公众号同步推送。

(二)政策申报时间

区级政策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年相对固定;国家和市级政策申报时间以有关文件或申报通知要求为准(各政策申报时间计划表见附件)

(三)政策申报地点

根据三个一口工作机制,申报主体根据注册登记地址,向所在重点地区投促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各投促中心信息如下:

1、长寿投促中心。服务范围:长寿街道、曹杨街道、宜川街道。(中心地址:花溪路430号,电话:62660728

2、长风投促中心。服务范围:长风街道。(中心地址:云岭东路89号,电话:62237998-3103

3、真如投促中心。服务范围:真如镇街道、石泉街道、甘泉街道、万里街道。(中心地址:铜川路568号,电话:22851953

4、长征投促中心。服务范围:长征镇。(中心地址:梅川路1255号北楼,电话:52586699

5、桃浦投促中心。服务范围:桃浦镇。(中心地址:武威路789号,电话:52847135

(四)政策申报咨询

各政策实施部门、重点地区投促中心负责答复政策咨询,其中:

1、关于政策具体申报条件、审定标准、扶持方式等,由各政策实施部门答复(政策实施部门联系方式见申报通知、指南)

2、关于政策申报材料提交、重点地区推荐要求等,由各重点地区投促中心答复。

(五)政策申报流程

按照公开受理、公平对待、公正评审原则,各政策原则上采取统一的申报流程:

1、在申报通知或指南发布后,申报主体根据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向所在重点地区投促中心提交材料(部分政策申报有在线提交电子版材料要求的,请同步在线提交)。

2、重点地区投促中心对材料作形式审查后,结合重点地区推荐意见,将通过审查、予以推荐的材料提交政策实施部门。政策实施部门按规定流程审核并形成会审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各中心,由各中心统一向申报主体答复,形成工作闭环。

(六)注意事项

1、申报主体须如实申报,并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后续监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实施全过程信用管理。在政策申报过程中实施信用审查,三年内存在偷税漏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扶持资格;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3、在政策申报过程中,将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综合考虑申报单位的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社会诚信等因素。

4、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普陀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普陀区各类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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