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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2008年08月1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普府办[2006]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06]19号)精神,现就本区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明确了对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以及改进政府监管、加强指导和政策协调等政策措施。2005年5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市政府《实施意见》)。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以及市政府《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增强非公有制经济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开展清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清理的范围为: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工作部门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上述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
  ㈠“谁实施、谁清理,谁制定、谁审定”。主要由文件的实施机关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对文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清理意见报经制定机关审定 后,由制定机关对相关文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制定主体与实施主体为同一机关的,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并作出处理。
  ㈡进行彻底清理。本区有关文件规定中存在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都应当进行清理。主要内容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不一致,其他内容仍需继续执行的,应当对涉及条款作出修改。
  四、清理工作的要求和标准
  ㈠坚持平等的市场准入标准
  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行业和领域外,都要按照国资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和政策,对国内非公有资本开放,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
  ㈡坚持平等的政策待遇标准
     在政策待遇上,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五、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法制办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等部门成立区清理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面上的清理工作,同时对各有关部门、街道和镇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和镇负责本单位的清理工作。
  六、清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具体实施文件的工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经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区政府审定并作出处理,其中属于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批转相关部门文件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区政府各部门及街道和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制定部门组织清理并作出处理。
  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属于本机关处理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七、清理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区清理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开展:
  ㈠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之前,区政府下发有关文件,明确本区开展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区政府法制办、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经委联合召开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作出具体动员和部署。
  ㈡全面清理阶段。发现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中涉及限制非公经济发展情形的,各单位应当在7月底之前报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8月底之前,区政府法制办将各单位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汇总上报区政府。
  ㈢汇总上报阶段。8月底之前,区政府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清理工作统计汇总,填写《清理情况汇总表》(附后)并形成清理工作总结报区政府法制办。清理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开展清理工作的基本做法和基本情况,审核清理文件的数量以及作出修改、废止的情况,下一步的改进措施等。  区政府法制办将根据上报的情况,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进行汇总,在9月底前完成全区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格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六、清理工作要求
  ㈠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和镇应当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和实施工作。
  ㈡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和镇必须认真填写《清理情况表》,如实反映本单位清理工作的情况。
  ㈢清理工作遵循公平透明原则,广泛听取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全面彻底清理。
  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联系。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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