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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落实房屋管理、绿化市容力量下沉街道、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普陀区关于落实房屋管理、绿化市容力量下沉街道、镇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7日
普陀区关于落实房屋管理、绿化市容力量下沉街道、镇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和市委“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加强条块对接专题会议”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加强条块对接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通过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权力下放,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理顺条块职责关系、整合条块资源,提高管理效能,切实增强街镇的服务和治理能力,加快建立“属地化管理、快捷化反应、责任化运作”的综合管理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加强条块对接工作方案》的精神,推动街镇房管办事处、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行“街(镇)属”、“街(镇)管”、“街(镇)用”。
(二)坚持职责清晰、权责一致原则。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厘清条块职责,加强条块对接,房管、绿化市容队伍下沉街镇后,街镇对下沉机构和人员全面履行管理职能,职能部门负责对下沉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三)坚持事随人转、费随事转原则。根据下沉的街镇房管办事处、绿化和市容管理所承担职责,以“事随人转、费随事转”的原则,将涉及属地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和绿化市容相关事项直接转至街镇,相关经费由区财政划拨街道,确保各项工作不断不乱。
(四)坚持统筹兼顾、稳妥推进原则。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区域实际,制定科学严谨操作办法,按照“人员编制配足,薪酬待遇锁定”的原则,理顺体制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共同做细做实做透下沉人员思想工作,保障下沉队伍权益,做好各环节工作衔接,做到队伍下沉平稳有序,稳妥推进工作。
三、任务内容
(一)做实下沉机构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属的街镇房管办事处、区绿化市容局下属的街镇绿化和市容管理所由原职能部门下属调整为街镇下属,在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挂牌,实行“街(镇)属”、“街(镇)管”、“街(镇)用”。
1、机构名称。在各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增挂“普陀区XX街道(镇)房管办事处”牌子和“普陀区XX街道(镇)绿化和市容管理所”牌子。由绿化市容局负责在街镇绿化和市容管理所挂牌成立前,先行做好各街镇市容管理所和绿化分所合并的相关工作。
2、机构职责。梳理下沉的街镇房管办事处、绿化和市容管理所的相关工作职责,各街镇房管办事处主要承担本辖区内的住房保障和房屋行政管理等工作,各街镇绿化和市容管理所主要承担本辖区内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专业巡查、投诉处置、社会宣传等工作(详见附件1和附件2)。
3、人员编制。核定下沉的街镇房管办事处、绿化和市容管理所人员编制。8个街道和长征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房管办事处、绿化和市容管理所)编制由8名调整为25名,桃浦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房管办事处、绿化和市容管理所)编制由15名调整为36名。所需编制由区房产管理中心、区市容环境事务管理中心、区社区绿化管理所调剂下沉,区房产管理中心编制由155名调整为75名,区市容环境事务管理中心编制由112名调整为39名,区社区绿化管理所编制由47名调整为26名。
4、领导职数。重新核定各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的领导职数。设主任1名,建议由各街镇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3名(1名副主任专职负责网格化综合管理相关工作,1名副主任兼任房管办事处主任,1名副主任兼任绿化和市容管理所所长),可使用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其他机构编制事项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工作规定执行。
(二)做好下沉具体衔接
1、关于组织人事关系。下沉机构人员的行政关系划转至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党组织及工、青、妇关系也同步划转,人事档案移交街镇相关管理部门。下沉人员事业身份不变,按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方式不变,现职科级领导干部的职务职级不变。
2、关于日常管理。由街镇对下沉机构全面履行管理职能,下沉机构的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下沉人员的日常考勤、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均纳入街镇管理范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下沉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3、关于人员招录工作。下沉机构人员招录的主体为街镇,由街镇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招录计划,在充分听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会同区编办、区人社局(公务员局)按照有关程序实施统一招录,相关职能部门在人员招录上有建议权,确保更好地符合岗位专业需求。
4、关于干部任免使用。下沉机构干部的培养、锻炼、交流、提拔、任免等工作,由街镇征求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依据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进行操作。
5、关于考核奖惩。按照“条考业务、块考服务”的原则,由街镇作为主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下沉机构的日常管理考核、年终考核及人员奖惩。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区层面对街镇年度对应条线相关项目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街镇对下沉机构年度考核、奖惩的参考依据。
6、关于工资福利。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标准,按照“保留待遇、锁定到人”的原则,由区人社局牵头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研究制定街镇下沉机构绩效工资核定建议方案,原则上确保下沉人员收入不低于下沉前的水平。
7、关于行政执法。本次下沉街镇共涉及行政行为事项39项,其中房屋管理8项、绿化市容31项。上述事项采取委托执法方式,由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分别委托街镇实施。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律主体仍为区房管局和区绿化市容局,复议应诉所涉及的具体工作(如答辩、举证、出庭等)由街镇负责办理。(详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8、关于经费保障。由街镇统一将下沉机构年度日常工作经费、专项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等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由各街镇负责核拨,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9、关于资产管理。对下沉机构现有固定资产包括设备、车辆、办公用品等,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登记造册变动产权手续,全部移交街镇管理。下沉机构办公场所作为不动产保留原资产属性。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推进区房屋、绿化市容管理力量下沉工作,狠抓时间节点进度,协调解决下沉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与障碍性问题,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区委、区政府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抓好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制定和细化有关工作方案,并积极抓好落实。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要建立队伍下沉街镇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具体工作的操作落实。各街镇要做好准备工作,配合做好工作任务的落实。区编办、区社工委(区社区办)、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区公务员局)要配合做好保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下沉工作扎实推进。
(三)稳步有序实施。各相关部门结合市有关推进房管、绿化市容管理力量下沉一系列政策指导意见,及时进行对接调整,保持普陀区工作要求执行与全市政策指导的一致性。加强对下沉工作方案任务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普陀区下沉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支持与保障支撑,确保工作目标的落实。
附件:1.各街镇房管办事处工作职责
2.各街镇绿化和市容管理所工作职责
3.关于房屋管理、绿化市容力量下沉街镇有关行政执法事项
4.房屋管理力量下沉街镇的行政行为清单
5.绿化市容力量下沉街镇的行政行为清单
附件1
各街镇房管办事处工作职责
房管办事处承担落实房屋行政管理职能,具体承担物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房屋租赁管理、住房保障、信访投诉处置、信息管理以及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
1、宣传、贯彻、执行市区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2、承担本辖区内物业行政管理事务,包括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
3、开展辖区内房屋管理动态巡查(包括房屋使用安全、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等),做好房屋管理动态数据的维护更新,及时准确收集资料,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等。
4、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廉租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廉租住房及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及同住人等的住房核查。
5、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私房落政等行政事务工作。
6、对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实认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群租”问题综合治理。
7、参与实施推进本辖区内房屋使用管理、修缮改造工作;督促做好灾害性天气安全管理等工作。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对违法行为进行协助认定等。
9、负责对房屋协管员有关业务指导。
10、负责受理办理涉及属地的住房保障和房屋行政管理的各类信访投诉,包括12345热线、12319热线、962121物业服务平台投诉件、网格化事件部件办理件及其他信访件。
11、做好信息管理及各类资料归档工作。
12、落实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房屋行政管理事务。
附件2
各街镇绿化和市容管理所工作职责
主要承担本辖区内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专业巡查、投诉处置、社会宣传等工作,具体为:
1、贯彻执行有关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按照本区绿化市容管理要求,编制本区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管理任务。
2、承担本辖区内绿化管理工作,加强对公园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特色绿化等日常专业巡查、指导、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协调处置。
3、承担街镇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宣传发动辖区内群众参与绿化工作,加强对居住区绿化、单位附属绿化及街镇村自建绿化的日常专业巡查、指导、服务和监管,组织开展“上海市园林街镇”、“花园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园林式小区”等专业创建工作。
4、配合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公共绿化建设、绿化现状信息数据采集、统计等工作。
5、承担本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做好户外广告、景观照明、店招店牌设施的日常管理,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责任区制度相关工作,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6、承担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做好废弃物管理、环卫设施管理、环卫作业监管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并开展环境卫生日常监督检查。
7、负责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本辖区内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保障工作。
8、落实解决市民诉求,对本辖区内有关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投诉建议,做好宣传、解释与协调工作,负责“12345”、“12319”热线平台涉及本辖区内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案件处置。
9、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普法教育和社会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参与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活动等。
10、其他经批准下沉的相关事务。
附件3
关于本区房屋管理、绿化市容力量下沉街镇有关行政执法事项
一、执法主体
本次房屋管理、绿化市容两支力量下沉后,相关执法行为由街镇负责具体实施。依据目前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主体仍然是区房管局和区绿化市容局,相关执法活动依法应以区房管局和区绿化市容局名义开展。同时,根据职责相统一的原则,相关执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区房管局和区绿化市容局承担。
二、下沉事项
目前房屋管理领域的行政行为事项共有94项,绿化市容领域的行政行为事项共有140项。根据法律、法规对于执法类型的有关规定和便于实践操作的要求,在确定下沉街镇的行政行为事项时,主要依据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原来就由各街镇房管办和绿化市容所长期实施的事项;二是适合街镇第一时间发现,并且由其处置更有效率的事项;三是有利于调动街镇工作人员积极性的事项。由此形成《房屋管理力量下沉街镇行政行为清单》(附件4)和《绿化市容力量下沉街镇行政行为清单》(附件5)。经梳理,本次房屋管理、绿化市容力量下沉街镇共涉及行政行为事项39项,其中房屋管理8项、绿化市容31项。
三、工作机制
(一)关于委托执法。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要求,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应当与各街镇办理执法委托手续。一是结合下沉总体方案中确定的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等因素,确定被委托单位;二是由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分别与各街镇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三是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各街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相关委托信息。
(二)关于案件审理。对于下沉事项所涉及的行政处罚等案件审理,原则上应由各街镇具体把关和负责办理,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工作指导。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应当报请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审批后,统一以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的名义对外作出。
(三)关于复议诉讼。由街镇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相关案件的法律主体为区房管局和区绿化市容局,复议应诉所涉及的具体工作(如答辩、举证、出庭等)由街镇负责办理。案件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由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负责人出庭应诉,街镇委派工作人员参加。
附件4
房屋管理力量下沉街镇行政行为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行为类型 |
法律 主体 |
设定依据 |
是否下沉 |
下沉形式 |
| 1 |
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全部下沉 |
委托执法 |
| 2 |
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全部下沉 |
委托执法 |
| 3 |
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改建相关设施,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或者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四十一条 |
全部下沉 |
委托执法 |
| 4 |
住宅小区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
行政检查 |
区房管局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5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
行政指导 |
区房管局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6 |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诉、举报、咨询 |
其他 |
区房管局 |
《信访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
部分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7 |
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全部下沉 |
委托执法 |
| 8 |
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
行政处罚 |
区房管局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全部下沉 |
委托执法 |
附件5
绿化市容力量下沉街镇行政行为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行为类型 |
法律主体 |
设定依据 |
下沉范围 |
下沉形式 |
| 1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有争议的责任人确认 |
行政确认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部分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2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 |
行政确认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3 |
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4 |
对户外广告及店招等非广告设施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绿化市容局 |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2)《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3)《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4)《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69号) |
部分下沉(对店招店牌等非广告设施检查)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5 |
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6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三条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7 |
开展机动车清洗保洁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车辆保洁状况的监督)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8 |
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第三条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9 |
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含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收运、处置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10 |
对作业服务单位的清扫保洁作业服务质量进行评议 |
行政检查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11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部分下沉(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12 |
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湿地日的宣传教育活动 |
行政指导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九条 |
部分下沉(配合、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湿地日的宣传教育活动)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13 |
全民义务植树、绿化祖国宣传 |
行政指导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五条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14 |
组织推动本区域全民义务植树和群众性绿化活动 |
行政指导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五条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15 |
对本区域居住区绿化进行行业技术指导与服务 |
行政指导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16 |
对本区域单位绿化、公共设施附属绿化进行行业技术指导与服务 |
行政指导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河道绿化建设导则》;《上海市普教系统校园绿化建设管理导则》;《上海高校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导则》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17 |
组织、指导本区域立体绿化等特色绿化建设和管理 |
行政指导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屋顶绿化技术规范》;《本市新建屋顶绿化折算抵算配套绿地实施意见》;《立体绿化技术规范》;《新建项目立体绿化规划控制操作细则》;《高架桥体绿化建设管理技术指引》 |
部分下沉(组织、配合、指导本区域内社会团体和单位立体绿化等特色绿化建设和管理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18 |
指导街镇、社会单位开展户外广告、户外招牌安全检测 |
行政指导 |
区绿化市容局 |
区县部门的三定规定,如果有类似市局三定“承担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设施的安全监管责任”,建议参照。 |
部分下沉(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户外店招店牌等非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19 |
开展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创建 |
行政指导 |
区绿化市容局 |
《关于加强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1号)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20 |
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达标活动 |
行政指导 |
区绿化市容局 |
《关于加强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1号)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21 |
开展本市无序设摊综合治理 |
行政指导 |
区绿化市容局 |
《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城市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34号)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22 |
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状况公众满意度测评”工作 |
行政指导 |
区绿化市容局 |
《关于本市加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5〕16号)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23 |
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 |
行政指导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三条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24 |
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
行政指导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九条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25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宣传 |
行政指导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26 |
对破坏公共绿化和绿化设施行为的投诉及举报的处理 |
其他类型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
部分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27 |
市容环境卫生问题的投诉处理 |
其他类型 |
区绿化市容局 |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
部分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28 |
绿化市容管理信访办理 |
其他类型 |
区绿化市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2.《上海市信访条例》 |
部分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29 |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及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30 |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咨询 |
行政指导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 31 |
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调查 |
其他类型 |
区绿化市容局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 |
全部下沉 |
职责下沉(非执法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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