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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风险评估报告
2024年04月28日 来源: 上海普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实施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结合普陀国资、国企实际而制定。
二、风险评估过程及意见反映情况
通过对《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主体、文件内容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如下:
(一)主体审查
依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十条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又依照《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市各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因此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授权、代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对普陀区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部门,有权制定《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内容审查
1.文件名称
依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十一条之规定,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通告”“意见”“通知”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因此《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名称符合上述规定。
2.文件内容
依照《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内容,本办法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未见《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与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相抵触。
又依照《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内容,本办法系参照《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经查阅《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内容,未见《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内容相抵触。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以及风险的影响
根据以上对《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主体、文件内容等方面进行的合法性审查,未见《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鉴于《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不存在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形,从合法性角度而言,决策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等级。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决策承办单位应做好对《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他方面的风险评估,并加大对《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宣传力度,全面、准确地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效应。同时,应经一步巩固管理机制体制,发挥长效作用。
六、风险评估结果及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从合法性方面风险评估,实施《普陀区区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风险较低,总体可控,建议可实施。
普陀区国资委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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