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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全文】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
2025年07月31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为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加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救助帮扶与就业支持的联动,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通过积极就业改变现状,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5〕12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促进就业创业帮扶
(一)正规就业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灵活就业除外),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个人一次性正规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二)就业交通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与实际用人单位(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个人就业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210元/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灵活就业公积金缴存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实现灵活就业并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按月给予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实现灵活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月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就业见习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满16-35周岁未就业青年,在本市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期满3个月的,按照专科或本科3000元、硕士3500元、博士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
(六)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在本区创办并经营的创业组织,吸纳本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给予1000元/人/月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七)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本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并经过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获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个人一次性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市级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进行1:1配套。
二、支持岗位吸纳帮扶
(八)阶梯式薪资补贴
注册在本区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经费由财政供养的用人单位除外),录用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及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按工资发放情况给予用人单位薪资补贴。按月实际支付给低保等低收入困难人员的工资达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00%-150%的用人单位,每吸纳1人给予500元/人/月补贴。按月实际支付给低保等低收入困难人员的工资达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的用人单位,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人/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九)“爱心工时”补贴
注册在本区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经费由财政供养的用人单位除外),开发工作时间灵活的“爱心工时”岗位,吸纳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就业,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按照20元/人/小时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十)社会保险补贴
注册在本区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经费由财政供养的用人单位除外),录用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及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按月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开展服务项目帮扶
(十一)就业创业公益服务
鼓励本市社会组织、企业等,为本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岗位实践锻炼、职业体验活动等服务项目,经区民政局认定后给予就业创业公益服务项目补贴,补贴标准按不高于10000元/人/项目。
(十二)职业技能公益培训
鼓励本市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具备培训资质的企业等,开发面向本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公益项目,经区民政局认定后给予职业技能公益培训项目补贴,补贴标准按不高于10000元/人/项目。
(十三)儿童成长公益服务
鼓励本市社会组织、企业等,为有就业意愿的本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未成年人提供养育照护、课业辅导、兴趣培养、心理辅导、资源链接等服务项目,经区民政局认定后给予儿童成长公益服务项目补贴,补贴标准按不高于10000元/人/项目。
(十四)办理“沪惠保”
鼓励本区低保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包括灵活就业),该家庭中60周岁(含)以上成员可由区民政局统一投保本市民生保险“沪惠保”。
四、其他
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具体包括(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3)低收入帮扶家庭成员。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按现有规定执行。低收入帮扶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但人均年收入低于5万元,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
上述政策所需资金,除明确有列支渠道的之外,由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列支。加强资金使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对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示制度和承诺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示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对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补贴申请对象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履行劳动合同各项规定、承担违规申请享受补贴相应处理处罚等内容做出承诺,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
依据《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沪民规〔2024〕10号),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通过本办法所获得的补助资金,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可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不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原有资格认定。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市、区同一类型政策,原则上从高不重叠(文件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实施过程中若与市级及以上部门新制定的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新制定政策为准。本实施办法由普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