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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读】《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政策解读
2025年07月31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上海市关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5〕12号)(以下简称“市级《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区民政局牵头制定《普陀区关于促进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的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
现就《实施办法(草案)》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草案)》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就业是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自立自强、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在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方面存在弱项,导致其应对就业竞争的能力不足。我区始终重视困难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建设,但仍存在一些短板,缺乏救助帮扶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迫切需要加大政策供给、强化政策引导,提升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就业能力,助力他们脱困解困,奔向更加美好生活。
该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总体部署,对标市级《实施意见》的各项工作要求,旨在进一步强化困难群体就业帮扶政策供给,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自立自强,通过积极就业改变现状,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实施办法(草案)》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这是普陀区首个面向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政策,总体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放大市级政策效应。对标市级《实施意见》,系统谋划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就业扶持工作,围绕就业创业帮扶、岗位吸纳帮扶、服务项目帮扶三大领域细化制定了14项具体扶持措施,确保上级部署在普陀区落地见效。二是推进救助对象扩面。将低收入帮扶家庭纳入到救助范围,对于解决当前社会救助政策人群覆盖面较窄、“防风险”力度不够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作用。三是确保政策精准发力。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围绕自我能力提升、用人单位激励、社会组织参与、家庭支持政策等不同维度,全面调研、全面分析、全面考量,创新性提出灵活就业公积金缴存补贴、“爱心工时”补贴、阶梯式薪资补贴等扶持措施。
三、《实施办法(草案)》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4〕5号)《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沪民规〔2024〕10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5〕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已形成的有效工作机制,并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我局牵头起草了《实施办法(草案)》。
四、《实施办法(草案)》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经本区认定的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具体包括:(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三)低收入帮扶家庭成员。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按现有规定执行。低收入帮扶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但人均年收入低于5万元,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
五、《实施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办法(草案)》共包含四个方面14条政策措施:
一是促进就业创业帮扶。包括正规就业补贴、就业交通补贴、灵活就业公积金缴存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7条政策措施,旨在完善困难群体就业创业支持体系,促进其更快更好实现就业创业。
二是支持岗位吸纳帮扶。包括阶梯式薪资补贴、“爱心工时”补贴、社会保险补贴3条政策措施,旨在加大岗位开发和薪资提升扶持力度,激发市场主体的用工积极性。
三是开展服务项目帮扶。包括就业创业公益服务、职业技能公益培训、儿童成长公益服务、办理“沪惠保”4条政策措施,旨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帮扶,为困难群体提供家庭支持。
四是其他。包括适用对象、资金来源、申报主体诚实守信要求、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说明、政策实施有效期、从高不重叠原则、政策解释部门等内容,旨在确保实施过程中各项政策安全有序落实。
六、有什么需要解释的内容?
依据《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沪民规〔2024〕10号),低保等低收入困难群体通过本办法所获得的补贴资金,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可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不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原有资格认定。
后续区民政局将进一步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惠民政策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