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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陀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1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加强对本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和预安排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区域实际,区财政局制定了《普陀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由总则、预算编制与调整、价款结算管理、会计核算、绩效与监督管理、附则构成。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上位法依据、适用范围、投资方式和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调整:主要明确了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及申报流程,预算执行和概算调整办理程序。

第三章 价款结算管理:主要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的相关要求和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 会计核算:主要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账簿设置及账务核算等内容。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和进行违规处理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主要对政策解释权和执行时间,以及新的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后应同步废止的有关文件作出具体规定。

二、《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要点

(一)修订文件的适用范围

信息化项目根据《普陀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执行,不再适用本办法。

(二)进一步规范并细化项目概算调整办理程序

本次修订将突破项目总概算(不含土地征收、居民过渡等费用)的分项投资变更报批细化为以下3种情况:

一是突破原批复总概算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10%时,由项目批复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二是突破原批复总概算不超过500万元但超过总概算10%时,由项目批复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审查后,并将有关情况报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同意后,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三是突破原批复总概算500万元以上时,由项目批复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审查后,并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项目批复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项目管理规定,EPC项目须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在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后方可进行招标,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项目为限额设计,合同内的建设内容为固定总价包干,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如项目发生重大调整、新增合同外建设内容、超过合同价等情况,应查明调概原因,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三)进一步细化完善前期费用中相关经费的拨付方式

考虑到前期费用的种类逐步增加,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前期费用的内容及拨付方式,如补充了土地收储费、管线搬迁费、绿化搬迁及补偿费等费用的拨付方式,其中:土地收储费根据相关收储协议,按进度拨付;管线搬迁费、绿化搬迁及补偿费等参照建设费用执行。

(四)进一步明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主体责任

经与区审计局沟通,本次修订将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主体责任改为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即: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其他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审计局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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