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24〕2号)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沪府规〔20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由区政府授权的区级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和由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所办的一级企业。一级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三、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哪些?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分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以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缴比例如何确定?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等出资人单位根据行业、企业类型等,研究提出具体分类分档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目前我区九大国企收益上缴比例仍按30%执行。
五、《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哪些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纳入国资收益收缴的范围。新增三方面内容:“由区政府授权的区级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二是健全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机制。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等出资人单位根据行业、企业类型等,研究提出具体分类分档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是优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出资人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企业状况等因素,研究提出利润分配意见,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参股企业参照国有控股企业要求执行。
四是优化调整收益收缴相关流程,提高工作质效。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时间期限,即原则上当年应交利润应在申报日起4个月内交清,并明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相应补交利润。
五是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强化监督管理。明确“由出资人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和监督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财政局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组织做好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