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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社区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社区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11月3日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0日
上海市普陀区社区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响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以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普陀区人民政府积极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和高校资源,建立社区规划师制度。旨在通过社区规划师深入社区提供专业化指导和咨询,实践多方协商、共建共治的社区自治模式,营造社区活力,提升社区品质。现制定本实施办法,以规范和指导社区规划师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职责
第二条 社区规划师依据上位规划、城市设计及导则、相关技术规范等开展工作,为城市建设管理提供高质量、精细化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全区按照“2+10+N+X”(1个区级总规划师团队、1个区级总社区营造顾问团队、10个街镇社区规划师团队、N个项目设计师团队、X个运营策划师团队)多级体系分工,以团队化“联动共建”模式提供服务。
第三条 建立明确的分工机制,根据任务性质和内容,总规划师团队、总社区营造顾问团队、街镇社区规划师团队、项目设计师团队、运营策划师团队等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一)总规划师团队负责协助区规划资源局统筹全区及各街道(镇)的社区规划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沟通协调、设计把控等服务。包括:配合区规划资源局落实好社区规划的相关工作;汇总各街道(镇)社区蓝图和年度项目计划;会同区规划资源局推进社区规划师制度落实;协助区规划资源局和街道(镇)组织社区规划师的聘任和考评等工作;
(二)总社区营造顾问团队计划由高校专业力量组成,主要提供理论指导、培训赋能、运维评估和人才培育等服务。包括:依托高校学术资源,在社区更新研究、社区规划编制、项目建设和运营等阶段提供专业营造咨询;协助承担“人民城市大课堂”等相关讲座和培训;协助探索、创新提炼社区营造的普陀模式;对建成项目开展持续性运维评价;依靠高校资源为社区孵化并输送专业人才等。
(三)街镇社区规划师团队需全程参与社区规划,充分发挥技术服务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1.规划编制:编制社区规划,提出发展方案。研究社区在未来5年内的发展目标和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形成一张“社区蓝图”和3年项目储备库。
2.专业咨询:为街道(镇)社区建设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为街道(镇)内社区更新项目及活动提供专业建议。
3.设计把控:为街道(镇)社区更新重点项目提供前期方案研究,针对具体项目设计提出引导要求及建议;对于社区建设项目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参与专家方案评审。
4.特色引导:指导街道(镇)明确自身定位,结合普陀区发展重点和不同区域特征引导街道(镇)差异化发展,突出区域亮点特色。
5.实施协调:指导街道(镇)年度行动计划项目的实施,通过实地调研、技术协调和引导,保证设计意图最大程度得到落实,并提出项目后期运维建议和要求。
6.宣传推广:协助街道(镇)宣传政策理念,策划社区活动,引导公众参与;推选15分钟社区生活圈优秀项目参加评选,参与获奖项目的展览、推广、宣传工作。
7.技术服务:协助街道(镇)解读规划和设计成果;开展社区更新项目的问题调研,征求公众意见;推动社区规划一图三会工作的落实等。
(四)项目设计师团队主要负责具体项目的设计把控、方案落实工作,同时配合街镇社区规划师的工作需要提供项目资料并根据要求落实项目的一图三会等工作。
(五)运营策划师团队负责在项目设计阶段,结合市场趋势和用户需求提出运营前置建议;项目投入运营后,团队负责持续监控运营数据、优化服务流程、策划营销活动等。
第三章 遴选与聘任
第四条 社区规划师遴选原则如下:
本条所指社区规划师包括“2+10+N+X”所提及人员。
(一)应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能力,应有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需能够保证服务于对口街道(镇)的团队人员数量和服务时长。
(二)应了解普陀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熟悉其服务的街道(镇)现状情况。
(三)应具备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积极态度,善于沟通、乐于奉献、公平公正,能切实保证足够的在地工作时间。
第五条 探索动员本地居民遴选社区规划师的实施路径,挖掘社区内具备空间规划专业能力与社会关怀意识的实践者,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区规划资源局会同街道(镇)组织社区规划师的遴选工作。
第六条 街道(镇)与受聘社区规划师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社区规划师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在地服务时间、责任权力等内容。普陀区人民政府向社区规划师颁发聘书,实行三年一聘,由区规划资源局牵头组织社区规划师聘任工作。
第七条 区规划资源局会同街道(镇)根据协议内容对社区规划师进行考评,结合社区规划师年度工作总结、项目成效、服务时长、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通过聘期考评的社区规划师,具有连续聘任的资格,社区规划师因其他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协议或考评不合格的,可解除服务协议。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八条 各街道(镇)应与社区规划师进行紧密配合,切实推进和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街道(镇)应为社区规划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基础资料,协助其开展规划服务和公众参与等活动。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对各街道(镇)、社区规划师相关工作给予支持,协同推进社区规划相关工作,共同保障项目的落地实施。
第十条 区规划资源局及各街道(镇)应将社区规划师聘用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社区规划师聘任和相关工作所需资金。
街道(镇)另行委托社区规划师进行社区更新项目设计服务的,由街道(镇)依据工作任务、服务时间及技术服务水平,参考市场价格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具体费用标准由区规划资源局、区财政局、街道(镇)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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