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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政策】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7月2日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
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项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房屋征收决定、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等;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以规范性文件(“意见”“规定”“办法”)或者“规划”“计划”“方案”“决定”“措施”等形式成文,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决策目录清单)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制定目录清单,每年动态调整,凡列入目录清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照第三条标准,梳理各自职责范围内需要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于每年12月底前将重大行政决策申报事项报送区政府,经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形成下一年度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五条(动态管理)
除了以上定期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外,决策承办单位提出需要新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经区政府同意,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时调整补充,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基本原则和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七条(程序适用)
决策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决策过程中组织预公开和公众参与。
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需要依靠专业人员、专业机构作出判断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决策事项涉及社会稳定等方面较大风险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决策承办)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预公开、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组织开展等具体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决策起草)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起草决策草案。
第十条(决策预公开)
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政策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决策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预公开时应当予以说明,但最短不少于7日。
决策预公开的具体要求按照《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报请区政府同意,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草案。
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反馈,将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
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按照《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专家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对决策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专业技术论证。
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可以优先选择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的专家和专业机构,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但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提出预防、控制和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开展,也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四条(决策草案完善)
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研究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决策草案报送)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报送材料应当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合法性初审意见,以及区政府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决策草案经过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还应当包括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的情况说明。
决策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的拟定理由和背景、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决策的主要程序、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及协调解决的结果等。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政府办公室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
第十六条(合法性审查)
区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合法性审查形式及时限)
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函调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区政府对合法性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八条(政府法律顾问)
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则,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报请区委)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决策公布和解读)
决策作出后,区政府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内容,还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决策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第二十二条(决策后评估)
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区政府应当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开展决策后评估,并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决策的调整、中止和终止)
对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参照执行)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普府〔2013〕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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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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