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俊、刘某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解析 2024年06月2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基本案情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俊、刘某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下称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桃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俊在一微信群内看到刷单挣佣金的广告,因贪图小利,通过帮他人“刷单跑分”的方式赚取佣金。具体行为模式是:李某俊受App平台指使,通过将资金转入平台指定账户换取平台积分,再由平台按照积分向其账户返还其转款本金及违法所得。李某俊在相关银行明确提示其为他人非法转账的风险,明知实施上述行为会涉及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或指使他人办理的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转移资金1046.72万元。其中,李某俊使用其本人银行卡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162.48万元:使用其指使被告人刘某通办理的7张银行卡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378.24万元:使用其指使陈某志(另案处理)办理的10张银行卡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505.99万元。案发后,李某俊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二、裁判结果

桃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俊、刘某通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李某俊罪名不妥,应予更正。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俊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俊以原判定性错误,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某俊申请撤回上诉。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俊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某俊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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