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被家暴几近失明,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4年07月2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熊女士和沈先生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男方有酗酒的习惯,在十多年的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在酒后对女方实施家暴,造成原本就高度近视的女方视网膜脱落几近失明,达四

级视力残疾。甚至在一次家暴中,女儿也受牵连受了伤。

虽然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多次向男方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居委也时常上门做工作,但家暴情况仍时有发生。

直至2023年,再也无法忍受的熊女士向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每月800元抚养费、女方和女儿要继续在原有的房屋中居住。

普陀区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沈先生谩骂、威胁、恐吓、殴打申请人熊女士。

双方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离婚。法院与女儿进行了谈话,告知若再发生肢体暴力行为,原告或其女儿可直接按故意伤害罪要求对被告予以处理,检察院及妇联也会有跟踪回访,持续关注该家庭情况,保障妇女及儿童权益。

婚姻关系中发生的对个人权益的侵害通常较为隐秘,且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当事人对是否要求司法介入都会十分犹豫,第一反应通常是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咨询,这导致婚姻案件的当事人经常错过留存证据的时机。要想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证据的落实是最为重要的,本案中出现的报警记录、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家庭暴力告诫书均是公安机关能够提供的可靠证据留存方式,当事人也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落实权益的救济与证据的保存。

但也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家庭矛盾纠纷都会得到司法系统的支持,人身安全保护令未满足法定条件也存在被驳回的可能,遇到不清楚的情况可以先向身边的妇联组织寻求帮助,妇联组织会以客观的角度及标准评价当事人的遭遇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倘若确实发生对个人权益的损害,一定要第一时间留存相应的证据,能够向法院反应全部案件事实,才能够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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