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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关于《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提高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区府办起草修订《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至7月3日(征求意见期限因疫情原因缩短为14日),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向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电子邮件地址:xxgk@shpt.gov.cn;来信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1号楼B513室,政务公开科,邮编:200333。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关于《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草案全文

【草案全文】

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各行政机关,包括区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第三条(基本原则)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条(领导机制)

区委、区政府成立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工作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是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工作机构)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领导工作分工,对外公布,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重点公开要求;

(二)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本机关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五)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六)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

(七)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组织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建议。

第六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梳理公开事项,编制公开标准,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各行政机关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依据《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依法履行决策预公开、公众参与等法定程序。

区政府及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八条(重大决策预公开)

对涉及个人或者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拟定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政策依据等信息,并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公布收集和采纳情况的信息,以便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最终作出正式决定。

第九条(会议公开)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要程度及其他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方面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决策事项。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行政机关在制作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

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等会议内容,具体公开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研究室负责。

第十条(执行全过程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做出的工作部署,主动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

第十一条(财政信息公开)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本区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督促指导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第十二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公开)

对于本区范围内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公开该项目的审批情况、招投标、土地征收、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行、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信息。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公开)

对于本区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情况、履约情况、相关信息变更等项目情况。

第十四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情况公开)

对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抚恤优待、养老服务、赈灾救灾、慈善事业等保障和救助类项目,区民政局、各街镇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公开项目运作和分配情况。

第十五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对于主(合)办的建议和提案,主(合)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于会办的建议和提案,各会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第十六条(审计结果公开)

区审计局应积极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七条(权责清单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公示)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第二十条(监管情况公开)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住房保障、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政务服务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一网通办”平台延伸,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体系;统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

第二十二条(办事指南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指南中除要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要明确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不得在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第二十三条(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

各职能部门应大力推进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切实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服务事项公开目录,制定完善具体办法。

第三章 政民互动

第二十四条(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取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综合选用文字解读、图示图解、视频动漫、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场景演示、短视频、集中政策宣讲等解读形式展现内容。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应带头发布信息、解读政策,通过政务直播间等渠道,强化政策直播解读。

第二十五条(精准推送)

推进重要政策、便民提示等信息的精准推送。依托“一网通办”市民主页、企业专属网页,开展精准推送工作。强化线下政策推送,对市民企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政策,开展定向精准推送,讲明讲透政策重点,实现“政策找人、政策找企业”。

第二十六条(新闻发布)

宏观经济部门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区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区新闻办做好新闻发布及媒体集中采访活动,及时阐释政策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普陀城区形象宣传。

第二十七条(回应关切)

各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区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区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街道、镇的政务舆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区宣传部门要给予充分指导,并协调、组织媒体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信息发布首要责任,要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媒体发布事件情况。首次信息发布时限不超过5小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众参与)

各行政机关应通过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市民巡访团等主题活动,创新公众参与模式,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第二十九条(政府开放活动)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政府开放活动。活动期间要设置座谈或问卷调查等环节,主动听取参与代表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认真吸纳、研究、反馈。

第三十条(数据共享开放)

各行政机关应推动政务大数据与网上政务大厅、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等的融合应用,发挥大数据在城市运行、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质量发展与安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社会信用体系等领域的综合分析、预测预警、辅助决策等功能。

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实现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重点推进资源环境、城市建设、商务金融、人才就业、食品健康等民生保障服务领域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

第四章公开机制

第三十一条(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在起草公文时应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发布要求等。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涉密外一律全文主动公开。拟确定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要报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主动公开目录)

各行政机关须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制定本部门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实现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各行政机关应定期对不予公开和应该调整的信息进行梳理研判,已符合公开条件的要及时转为主动公开,内容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发布。

第三十三条(保密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十四条(发布协调机制)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的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机关协调决定。

第三十五条(发布渠道)

“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是本区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统一设置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各行政机关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已公开、尽上网”的原则,首先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重要决策、公开重大举措、回应社会关切。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

第三十六条(公共查阅点)

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政务服务中心和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地点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建设政务公开专区,依据《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和服务规范》,推进建设街道、镇级政务公开专区。

各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区档案馆、区图书馆。

第三十七条(政府公报)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当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亦可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客户端等移动互联网平台发布电子公报,提供在线服务。

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以及各街道、镇等设立公报发放点,向公众免费赠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

第三十八条(年度报告)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街道镇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并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公布。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编制、公布区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九条(依申请公开)

各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因依申请公开答复案件被上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录入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

第四十条(考核监督)

本区按年度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考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档案局、区保密局、区新闻办等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4%,并予以公布。

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对本区各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不少于2次。

第四十一条(责任追究)

本区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规定》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不按规定向区档案馆、区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六)对重大舆情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准确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区实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x月xx日至2027年xx月xx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背景介绍

关于《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2017年,区府办制定并发布《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为了结合区情实际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区府办修订《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2、《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

三、决策的主要内容

《新实施细则》共分五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公开内容、政民互动、公开机制、附则。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主要做了以下改动:

一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做了修改、完善。

1.第一条(目的依据)中,“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根据工作实际做了合并,合并为“目的依据”。

2.第二条(名词解释)中,政府信息的名词解释,由“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调整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

3.第五条(工作机构)中,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中,第二款“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调整为“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增加第四款“对本机关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第五款由“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调整为“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增加第六款“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增加第八款“组织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增加第六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5.第三十八条(年度报告)中,增加“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编制、公布区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第四十一条(责任追究)中,“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规定》第三十二条等”调整为“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规定》第五十一条等”;第二款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调整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删除以下条款: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是根据最新的工作要求和变化做出相应地更新、调整。

1.第四条(领导机制)中,根据实际情况,“区政府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调整为“区委、区政府成立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工作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部署推进、监督检查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整为“区政府办公室是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修订依据,同时增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开时间节点。

3.第八条(重大决策预公开)中,根据新的依据,修订相关内容。

4.第九条(会议公开)中,增加重大决策事项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方面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内容,同时“区政府政策研究室”调整为“区政府研究室”。

5.第十二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公开)中,“区规土局”调整为“区规划资源局”。

6.第二十一条(政务服务公开)中“网上政务大厅”调整为“‘一网通办’平台”

7.第二十四条(政策解读)中,“政策解读可以采取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并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字化等方式展现内容。”调整为“政策解读可以采取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综合选用文字解读、图示图解、视频动漫、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场景演示、短视频、集中政策宣讲等解读形式”;“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发布重要信息不少于2次。”调整为“通过政务直播间等渠道,强化政策直播解读”。

8.第二十六条(新闻发布会)中,“部门负责同志每半年至少出席1次区政府新闻发布会,每年至少2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出席1次区政府新闻发布会”调整为“应积极配合区新闻办做好新闻发布及媒体集中采访活动,及时阐释政策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普陀城区形象宣传。

9.第三十七条(政府公报)中,“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调整为“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

10.第三十九条(依申请公开)中,“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法制办。”调整为“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录入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

11.第四十条(考核监督)中,增加“区司法局”。

12.删除“社会评议”相应条款。

三是根据近年来国办、本市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本区创新式的制度探索。

1.增加第二十五条(精准推送)。

2.增加第二十九条(政府开放活动)。

3.第三十六条(公共查阅点)中,增加“政务公开专区”内容。

 

关于《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会议审议情况

2022年7月27日经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关于《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决策结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

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普府〔2022〕5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7月27日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日

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各行政机关,包括区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

第三条(基本原则)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条(领导机制)

区政府建立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工作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

区府办是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工作机构)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领导工作分工,对外公布,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重点公开要求;

(二)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本机关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五)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六)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

(七)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组织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建议。

第六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梳理公开事项,编制公开标准,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各行政机关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依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决策预公开、公众参与等法定程序。各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八条(重大决策预公开)

对涉及个人或者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拟定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政策依据等信息,并在完成对意见吸收采纳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第九条(会议公开)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行政机关在制订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经区政府同意,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方面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决策事项。

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等会议内容,具体公开内容由区府办负责。

第十条(执行全过程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作出的工作部署,主动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

第十一条(财政信息公开)

区府办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本区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财政信息公开专栏,在做好财政管理制度、政府预决算公开的基础上,指导全区预算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部门和单位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转移支付、财政专项资金与直达资金、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国有资产等财政信息。

第十二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公开)

对于本区范围内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公开该项目的审批情况、招投标、土地征收、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行、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信息。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公开)

对于本区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情况、履约情况、相关信息变更等项目情况。

第十四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情况公开)

对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抚恤优待、养老服务、赈灾救灾、慈善事业等保障和救助类项目,区民政局、各街镇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公开项目运作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对于主(合)办的建议和提案,主(合)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于会办的建议和提案,各会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第十六条(审计结果公开)

区审计局应积极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七条(权责清单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公示)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各行政机关应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第二十条(监管情况公开)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住房保障、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政务服务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一网通办”平台延伸,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体系;统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

各行政机关应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指南中除应当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应当明确所需提交材料的清单和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公开范围拓展)

各职能部门应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向居(村)、国有企业和公共企事业延伸,切实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组织编制公开目录,制定完善具体办法。

第三章 政民互动

第二十三条(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取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综合选用文字解读、图示图解、视频动漫、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场景演示、短视频、集中政策宣讲等解读形式展现内容。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应带头发布信息、解读政策,通过“政务直播间”等渠道,强化政策直播解读。

第二十四条(精准推送)

推进重要政策、便民提示等信息的精准推送。依托“一网通办”市民主页、企业专属网页以及上海普陀门户网站集约化平台统一知识问答库等智能平台,开展精准推送工作。强化线下政策推送,对市民企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政策,开展定向精准推送,讲明讲透政策重点,实现“政策找人、政策找企业”。

第二十五条(新闻发布)

宏观经济部门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区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区新闻办做好新闻发布及媒体集中采访活动,及时阐释政策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普陀城区形象宣传。

第二十六条(回应关切)

各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区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区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街道、镇的政务舆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区宣传部门应当给予充分指导,并协调、组织媒体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信息发布首要责任,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媒体发布事件情况。首次信息发布时限不超过5小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在政民互动版块醒目位置开设网上咨询栏目,对接收到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咨询,答复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简单问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

第二十七条(公众参与)

各行政机关应通过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市民巡访团等主题活动,创新公众参与模式,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第二十八条(政府开放活动)

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政府开放活动。活动期间应当设置座谈或问卷调查等环节,主动听取参与代表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采纳和反馈。

第二十九条(数据共享开放)

各行政机关应推动政务大数据“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平台的融合应用,发挥大数据在城市运行、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质量发展与安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社会信用体系等领域的综合分析、预测预警、辅助决策等功能。

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实现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重点推进资源环境、城市建设、商务金融、人才就业、食品健康等民生保障服务领域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

第四章 公开机制

第三十条(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在起草公文时应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发布要求等。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应当全文主动公开,因涉密等原因拟确定为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应当报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主动公开目录)

各行政机关须明确“五公开”的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对象、方式和层级等,制定本部门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实现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各行政机关应定期对不予公开和应该调整的信息进行梳理研判,已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及时转为主动公开,内容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发布。

第三十二条(保密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十三条(发布协调机制)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的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由区府办会同有关机关协调决定。

第三十四条(发布渠道)

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是本区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统一设置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各行政机关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已公开、尽上网”的原则,首先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重要决策、公开重大举措、回应社会关切。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公开,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

第三十五条(公共查阅点)

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政务服务中心和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场所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建设政务公开专区,依据《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和服务规范》,推进建设街道、镇级政务公开专区。

各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区档案馆、区图书馆。

第三十六条(政府公报)

区政府、区府办制定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当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亦可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客户端等移动互联网平台发布电子公报,提供在线服务。

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以及各街道、镇等设立公报发放点,向公众免费赠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

第三十七条(年度报告)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街道、镇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区府办,并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公布。区府办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编制、公布区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八条(依申请公开)

各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因依申请公开答复案件被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录入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

第三十九条(考核监督)

本区按年度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考核工作由区府办会同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档案局、区保密局、区新闻办等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4%,并予以公布。

区府办每年对本区各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不少于2次。

第四十条(责任追究)

本区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规定》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不按规定向区档案馆、区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六)对重大舆情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准确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区实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印发

 

关于《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政策预公开图解

【政策预公开图解】: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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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关于《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公众及部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规定,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征询意见,对收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形成征询意见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形式和时间

1.2022年6月20日至7月3日,在“上海普陀”网站进行公示。

2.2022年6月23日至7月1日,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意见反馈的主要内容

1.公众参与。在此期间,收到公众在线提交反馈3条,建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开时间节点、考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和增加双公示时限等。

2.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向区保密局、区新闻办、区档案局、区政府30个部门、10个街镇征求意见,主要包括:政务服务方面要根据工作实际做出相应地更新、调整,需要增加村居公开内容等。

三、意见的采纳情况

序号

意见与建议

是否采纳

1

建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开时间节点。

2

建议考虑到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要求。

3

增加双公示时限。

4

向村居公开延伸这块建议单设一条。

5

政务服务公开和办事指南公开,建议合并成一条,分两款,都是服务公开。

 

  • 本次征询已结束

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