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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干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2008年08月1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干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普府办【2005】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镇政府:
  1996 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后,本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和公告。近些年来,随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政府机构的多次调整,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新设立、更名或者撤销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未得到确认和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根据沪府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公告制度,区政府决定,在2005 年上半年对本区现有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并在清理之后,对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予以公告。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原则
  按照“统一布置、分级实施”的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部署,分市和区县两级实施。具体清理实行“谁实施处罚,谁申报登记”和“谁负责清理,谁确认公布”的原则。
  二、清理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区和街道、镇两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三、清理组织工作
  下列实施行政处罚的各类主体由区政府负责清理,具体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1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 、区政府委、办、局及其下属机构;
  3 、区政府派出机构。
  四、清理标准
  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其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
  五、清理程序
  (一)申报登记。全区各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填写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的《上海市市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 或者《上海市区县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以下统称 《清理意见表》,详见附后的表一、附后的表二。两表可通过打开“中国上海”门户网,在页面左下角“民意调查百姓评议”栏目下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下载或输入)。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受委托组织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区级行政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清理意见表》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委托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
  (二)汇总审核。区政府有关委、办、局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机关及其主管的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受委托组织以及下属机构填写的《清理意见表》进行汇总、审核后,填写《上海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见附后的表三)。区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和镇、街道一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区政府法制办。
  (三)审查确认。区政府法制办会同编办等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根据上报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经审核具备条件的区、镇和街道一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经区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由区政府发文,明确其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四)公告名录。区、镇和街道一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录,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告。
  六、清理进度安排
  这次清理从 2005 年 3 月 1 日开始,到 6 月底结束。
  (一)3月底之前,区级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完成申报。
  (二)4月底之前,区政府法制办完成清理审查,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三)6 月底之前,区政府分批公告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录。
  七、清理要求
  (一)区政府各委、办、局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做好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要如实填写《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区政府各委、办、局除填写本单位的《清理意见表》之外,还要认真审核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填写的表格,并经汇总后填写《汇总表》。清理结束后,要上报清理工作总结。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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