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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年08月1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普府[2006]6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2006年10月9日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普陀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本区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与补助范围
  凡是符合《若干规定》条件的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可按规定享受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本区户籍公民可以凭《若干规定》中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口计生办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区人口计生委与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口计生办负责具体受理与审核。
  二、奖励与补助项目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领取每月2.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3、婚后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奖励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4月15日)实施之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区户籍公民,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
  4、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5、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奖励与补助的申领和支付办法
  1、本区户籍公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人口计生办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在此之前按照原有规定不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按照原有规定不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不予补发。
  2、本区户籍公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婚后无子女奖励,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区户籍公民,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当事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口计生办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到社保局领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区户籍公民,由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口计生办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领取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委制定)。
  3、本区户籍公民申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由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口计生办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区人口计生委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发放补助费。
  四、经费来源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承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项目列入每年经费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的补助经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和婚后无子女奖励经费,纳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五、其他
  1、本办法实施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2、本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实施。
  3、本办法的具体适用口径,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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