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残联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普陀区完成智障人士“阳光之家”、“阳光工场”市政府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普府办[2007]4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残疾人联合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信息化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普陀区完成智障人士“阳光之家”、“阳光工场”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普陀区完成智障人士“阳光之家”、“阳光工场”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完成“完善全市240所‘阳光之家’建设,包括建立5O所接纳轻度智障人士从事非正规就业的‘阳光工场’”市政府实事项目,完善我区智障人士“阳光之家”长效管理机制,拓展智障人士与社会融合的途径,充分展现我区智障人士的风采,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迎接2007年世界特殊奥运会的举行,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背景
智障人士“阳光之家”是2005年市政府实事项目。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市残联的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区“阳光之家”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区现有“阳光之家”10所,其中示范型1所、普通型9所,接纳481名智障人士开展教育培训、特奥运动、康复训练、简单劳动等丰富多彩的活动。随着“阳光之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区“阳光之家”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阳光之家”长效管理机制有待于不断完善,“阳光之家”硬件设施、工作人员的配备还未完全到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智障人士职业技能培训的需求还没有得到满足等。
2OO7年世界特殊奥运会将在上海举行,“阳光之家”将成为向世界展示我国智障人士风貌和我国人权事业及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的重要窗口。改善“阳光之家”的设备设施,强化“阳光之家”的各项功能,提升“阳光之家”的服务水平,完善“阳光之家”的建设已经成为“阳光之家”长期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实施目标
进一步丰富“阳光之家”的活动,强化智障人士的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功能,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阳光之家”的服务水平,完善我区“阳光之家”的建设,按照市残联的工作要求,今年我区建立2所“阳光工场”。通过组织智障人士开展技能培训等活动,为智障人士实现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三、实施标准
(一)完善“阳光之家”建设的标准
1、“阳光之家”是接纳具有本区户籍、年龄在16-35周岁、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的中、重度智障人士以及家庭困难且确有需求或者需要通过综合培训满足现有岗位要求的智障人士,通过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文化体育活动、康复训练等活动,逐步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2、“阳光之家”的场地按照原场地建设的规定执行,场地独立使用,确保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按照全日制和定期活动学员人数的总和计算),其功能区域设置能够基本满足各项活动的需要,对未达到要求的要实施改、扩建。全区各“阳光之家”全日制学员比例应高于注册学员总数的35%(全日制学员数不低于20人)。
3、“阳光之家”要积极营造适合智障人士活动、鼓励智障人士自我管理的氛围。根据功能区域设置和发展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并加强管理。规范“阳光之家”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管理服务人员职责、学员守则、志愿者队伍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4、全区各“阳光之家”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参照社工标准,实行聘用合同制。按照学员总人数10:1的比例配备专职服务人员,参照社区残疾人助理员要求进行管理,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
(二)“阳光工场”的建设标准
1、“阳光工场”是接纳具有本区户籍、在就业年龄段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并有参加工作愿望或者需要通过综合培训满足现有岗位要求的轻度智障人士,通过组织开展劳动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其就业适应能力的民办非企业组织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同时,为智障人士提供就业辅导、康复训练、文化体育活动等项目服务。
2、“阳光工场”的技能培训区域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其他区域的设置应基本满足智障人士的活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智障人士的特点以及社会就业的需求,设立技能培训项目。“阳光工场”至少接纳25名以上的轻度智障人士开展培训,符合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条件的“阳光工场”享受劳动部门相应的扶持政策。
3、根据“阳光工场”的功能区域设置和发展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重点添置职业技能培训的设备设施,并加强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参照“阳光之家”制度建设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4、每个“阳光工场”至少配备2名专职管理人员,参照社工标准,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按照学员总人数10:1的比例配备专职服务人员,按照社区残疾人助理员要求进行招聘管理,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
(三)信息化建设标准
根据“阳光之家”、“阳光工场”内部管理的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市、区、街道(镇)“阳光之家”(“阳光工场”)三级信息化管理网络体系。根据实际需要,添置相应的设备设施,确保每个“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网络联通,逐步安装使用具有实用性、操作性的“阳光之家”管理软件。加大对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逐步完善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信息化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区实事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林金平担任,区残联副理事长陶峰、区民政局副局长陈张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马明辉、区财政局副局长潘丽倩、区信息委副主任宋胜利担任副组长,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研究工作、通报信息、领导开展实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残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信息委等有关部门的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区“阳光之家”指导中心,主要职能是负责日常工作,推进实事项目的开展。
五、实施计划
1、动员阶段(2007年4-6月)
召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信息委分管领导协调会,学习贯彻市残联“阳光之家”实事项目动员大会精神,研究我区完成“完善全市240所‘阳光之家’建设,包括建立50所接纳轻度智障人士从事非正规就业的‘阳光工场’”市政府实事项目,制定我区实施方案。召开区“市政府实事项目推进会”,部署实事项目工作。
2、实施阶段(2007年6月-8月)
(1)完成“阳光工场”证照的办理,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招聘、录用工作,建立2所“阳光工场”。
(2)完成1个“阳光之家”重点建设,7个“阳光之家”标准建设。
(3)完成全区普通型“阳光之家”专职管理人员招聘、录用工作。
(4)确保“阳光之家”、“阳光工场”学员数达到要求。
(5)完成区“阳光之家”指导中心专职管理人员招聘、录用工作。
(6)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阳光之家”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管理服务人员职责、学员守则、志愿者队伍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7)修改、完善区“阳光之家”目标考核。
3、检查、总结阶段(2007年9--11月)
区实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阳光之家”完善建设工作和建立“阳光工场”工作的检查,确保市政府实事项目顺利实施。区实事项目领导小组召开工作总结会议。
六、实施要求
1、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帮助做好“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及社工培训等工作,并将其纳入社区建设的考核内容。区劳动部门要支持做好“阳光之家”、“阳光工场”学员相关保障政策的落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注册、扶持政策的落实、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建立、管理服务人员上岗培训鉴定考核等工作。区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的落实方面给予支持。区信息委要配合做好“阳光之家”、“阳光工场”信息化建设工作。区残联要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按照市政府实事项目的要求,制定好完善建立“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规范管理标准,推进实事项目的顺利开展。各街道、镇要按照实施标准保证“阳光之家”场地使用,并做好对“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对于有条件的“阳光之家”积极拓展其职业培训功能,采取自主开办或与企业联合开办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方式建立“阳光工场”。积极发动社会各单位支持“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建设,确保每个“阳光之家”与10家社会单位结对共建,在设备设施、资金、适合智障人士的劳动培训项目和产品、志愿者服务等方面积极争取支持。
2、完善区“阳光之家”指导中心、“阳光之家”和“阳光工场”业务管理体系。加强区“阳光之家”指导中心机构建设,区“阳光之家”指导中心隶属于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至少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区残联按照社工标准,面向社会进行招聘录用。区智障人士“阳光之家”指导中心负责做好“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强化其功能,规范“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各类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智障人士亲友会的作用,动员智障人士亲友参与、支持、监督“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各项工作。各街道、镇要认真做好“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招聘管理工作。
3、全区各街道、镇要充分整合资源,扎实推进“阳光之家”、“阳光工场”各项工作,创新“阳光之家”的工作思路、工作模式,形成工作特色。
4、加强宣传工作。要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意义和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智障人士的良好氛围。
七、资金来源
项目所需的补贴经费,在区、街道(镇)两级财政投入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保落实的基础上,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
普陀区残疾人联合会
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
普陀区民政局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信息化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