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普府【2008】8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普陀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意见(暂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撤销工作,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补充意见》(沪府发1998,55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则)
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集体资产增值保值;
(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有序的操作;
(三)切实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组织机构及要求)
(一)区成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撤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监督工作。成员由区民政局、区社区办、区农办、区国资委、区劳动保障局、区房地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府法制办、区纪监委、长征镇、桃浦镇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严格把关,注意各个工作环节的联动和衔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依法操作。
(二)镇相应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规范、协调撤制工作,成员由镇领导及镇财政、监察(纪检)、审计、信访、房地产管理、民政、劳动保障、集体资产管理、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和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组成。
镇撤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与区、村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合力,深入基层、规范指导,做好村民思想稳定工作。
(三)村建立撤制工作小组,负责撤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村撤制工作小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与组、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村撤制工作小组要本着依法、民主、实事求是的精神,向村民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规范操作,确保撤制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村民小组(生产队)撤制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撤销村民小组的建制:
(一)村民小组所属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用)或征收(用)土地后剩余的实际耕地面积按实际农业人口计算人均不足二分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
(二)村民小组已经合法程序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第五条(村民小组撤制工作程序及要求)
村民小组撤制工作程序:
(一)村民小组(生产队)通过清产核资和评估,根据有关政策,提出队级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二) 村民委员会对拟撤销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界线及权属范围内土地性质进行确认,报镇土地管理所与区房地局审核,如审核中有集体土地存在的,必须对上述未征收(用)的集体土地补偿费予以处置说明。
(三)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对拟撤销村民小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未征收(用)集体土地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并书面向镇政府提出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
(四)镇政府审核后,批复是否同意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并报区政府备案。
(五)区政府接到撤制备案后,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政策和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后续工作。区房地局根据市政府的征收土地的文件,再根据区国资委审核同意的撤销村民小组资产处置方案的鉴证意见和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的集体土地处置表,按国家征地补偿标准,配合做好撤制村民小组的未征收(用)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工作;区劳动保障局指导做好16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的工作;区公安分局根据现行户口政策,做好剩余农民户口农转非工作;区国资委、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有关资产处置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撤制条件)
村民委员会撤制条件:
(一)村民小组全部撤销;
(二)16周岁以上人员全部落实社会保障;
(三)农业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四)村民委员会已经合法程序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五)完成农村旧宅基改造(或已有农村旧宅基改造计划);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村,可以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建制。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程序及要求)
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程序:
(一)村撤制工作小组在区国资委、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拟订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分配对象、处置时限等,并报镇撤制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及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三)村民会议通过撤销村民委会员建制及资产处置方案后,由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提出撤销村民委会员建制的请示。
(四)镇政府审核后,向区政府提出“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并附有关附件。附件包括:村民委员会的请示、村资产处置方案、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区房地局出具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用)工作的相关意见;区劳动保障局出具的有关拟撤销村民委员会16周岁以上人员全部落实社会保障的审核意见;区公安分局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有关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的审核意见;区国资委出具的有关拟撤销村民委员会资产处置的鉴证意见。
(五)区政府办公室把“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流转至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进行审核,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在审核村民会议及各成员单位意见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向区政府提交审核意见,并代拟同意撤销村民委员会的批复。
(六)区政府同意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批复文件生效后,村撤制工作小组在区国资委、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完成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涉及村民小组、村集体资产处置的,按市政府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区政府同意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但尚未完成集体资产处置的村、队,仍应按规定完成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第九条(产权变更)
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被批准撤销及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处置后,村撤制工作小组应当注销或变更原经济实体的投资主体,及时完成产权变更手续,理顺产权关系。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