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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文件简报报送处理加强会议活动管理和督查工作等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3年08月0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文件简报报送处理加强会议活动管理和督查工作等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普府办〔2013〕4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文件简报报送处理加强会议活动管理和督查工作等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文件简报报送处理加强会议活动管理和督查工作等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文件简报报送处理,加强会议活动管理,改进下基层调研安排,强化督查工作,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现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关于规范文件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行文规则和格式规范,减少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

  (一)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有政策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另行发布文件。没有新的实质性的政策和措施,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

  (二)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区政府印发、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发文件,应明确提出发文理由和依据。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业务性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市政府部门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或方案等,一律由部门或相关部门联合印发。

  (三)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部门联合报区政府审批。经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问题症结、各方意见及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区政府决定。凡涉及区、街道(镇)两级的事项,应事先听取街道(镇)意见。报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按《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普府〔2013〕48号)的相关要求办理。

  (四)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就请示区政府的事项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对无特殊情况不按期回复且不作解释的,主办部门可视作无异议,并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在办理此类文件时,将作进一步核实。

  (五)请示性公文应提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紧急公文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上报区政府。特别紧急的,应事先与区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尽快送达。除突发事件和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区领导有明确要求的事项外,急件一般应注明紧急原因及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六)对区政府办公室转请研究办理并要求反馈办理结果或提出意见的文件,承办部门、单位应抓紧办理并按要求及时回复。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回复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并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七)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一般不得越级向区政府行文,也不得多头报文。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外,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未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对街道(镇)发布指令性文件,不得要求街道(镇)报送文件。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各部门不得各自向下发布文件。

  (八)凡报请区政府印发、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发的文件,应准确标注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对标注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同时说明理由。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提出定密意见,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定密依据等。

  (九)上报区政府的公文,应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对正文的说明、补充和参考资料等,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包括领导批示和作为相关事项依据的文件规定的复印件等。对不符合规定的文件,区政府办公室可作退文处理。

  二、关于精简简报

  简报主要用于沟通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参考性建议等。专报作为简报的一种,主要用于反映工作研究、酝酿、推进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向区领导征询指导意见或反馈领导交办事项等。各部门、各单位要规范简报内容、使用范围和报送渠道,严格控制简报数量。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简报进行全面清理,上报区政府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简报种类及格式应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今后区政府办公室对未经备案的简报,一律不予处理。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区分简报和公文,不得以简报取代公文。凡一级组织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和请示问题,都应上报正式公文。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简报由部门、单位领导审签后,送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归口处理,一般不得直接报送给区政府领导个人。

  (四)如确属工作需要,区政府领导要求直接报送专报和其他材料的,应按“专人专报”原则,向交办的区政府领导报送。

  (五)已联通公务网的部门、单位,应通过区电子政务平台报送简报,不再报送纸质简报。

  (六)区政府办公室对收到的已备案简报作如下处理:对反映紧急、敏感事项的简报,立即分送有关区政府领导;对确需区政府领导掌握的工作简报,按领导分工及时分送;对时效性不强的一般性政务信息,作分类摘编并在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刊物上刊登。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注重简报的价值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多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多作深入分析,多提解决问题的设想。简报内容力求短而精,每篇一般控制在1000字以内;需详细总结分析的一般不超过3000字,其他参考资料和调研报告等一般不超过5000字,超过的应有内容摘要。

  (八)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运用区政府办公室现有政务信息报送渠道,主动、及时、准确地报送政务信息,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推进落实重点工作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做好政务信息刊物编辑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综合功能。

  三、关于加强会议活动管理

  召开全区性大会和举办各类活动,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从严掌握。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严格执行报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规格,切实提高会议活动质量和效率。

  (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仅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全区性大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审批,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需同时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即两套或两套以上班子)领导参加的会议,按区委办相关规定办理。对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会议,区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凡属部门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区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各部门、各单位提请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一般每年不超过1次。对主题、内容、出席范围相近的会议,尽可能合并召开或择半天连续召开。除部署紧急工作外,法定节假日及每周四领导下基层“调研日”一般不安排全区性大会。

  (三)会议出席范围和人数,应根据“职责相关、分工对口、层级对应”的原则合理确定,避免陪会现象。区长召开的会议,应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等出席;区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会议,应按照要求由部门、单位相关领导等出席。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应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并安排与议题相关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部门、单位召开的本系统会议,一般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不要求街道(镇)领导出席。

  (四)会议安排应做到议程紧凑、时间可控。除多个议题合并召开的会议外,全区性大会时间一般不超过1.5小时。全区性大会交流发言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主办部门要事先对会议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五)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牵头部门、单位事先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调。与会人员发言应代表本部门、本单位意见,做到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分管领导等出席的,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向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对会议议定事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抓好落实。

  (六)全区政府系统会议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度假村等场所召开。会场一般不设置背景板,不摆放花草,也可不悬挂会标。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一般不得穿插安排各种表彰、颁奖内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与会议无关的物品,严禁组织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活动。

  (七)除经区政府批准定期举办的大型活动外,以街道(镇)、部门名义举办的大型活动,凡需以区政府名义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区县等局级领导出席的,一般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审批。

  (八)凡邀请区政府领导特别是区长出席活动,应从严把关,不能简单地参照以往做法。确需邀请的,街道(镇)、部门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审批,并说明活动审批和主办单位、活动基本情况、拟邀请出席领导等,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发邀请。邀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出席活动的,一般不再邀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时出席。有关规定明确区政府领导不参加的活动,一律不得再行文邀请。需邀请市领导出席活动的,组织承办活动的街道(镇)、部门应提前15个工作日行文,同时将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活动方案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

  (九)严格控制举办各类剪彩、奠基、开(竣)工和机关、事业单位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等纪念性活动。不得举办无实质内容的达标、评比和表彰等活动,不得举办或组织各种联谊性的研讨、座谈、论坛等活动。

  (十)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应切实减少事务性活动,原则上不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出席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周年庆典活动。未经区委统一安排或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不得出席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活动。

  四、关于改进下基层调研安排

  安排区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注重实效,力求使领导同志准确、全面、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不扰民、不增加基层负担,防止调研工作讲形式、走过场。

  (一)区政府领导全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每周四为下基层调研日。如因陪同市领导调研、因公外出等原因无法进行调研时,可在下周工作中补充安排基层调研。调研可采取重大决策调研、专题工作调研、社情民意调研和现场办公会等形式组织。

  (二)区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一般只安排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和与调研主题直接相关的部门负责同志随行,重大决策调研时可安排区政府政策研究室派人陪同,严格控制其他随行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区长到街道(镇)调研,随行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街道(镇)负责同志陪同不超过2人;副区长到街道(镇)调研,随行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街道(镇)1名分管负责同志陪同。调研所到基层单位可安排1名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到其他单位调研,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调研活动除与所在单位进行必要的联络协调外,不专门要求安排接待。现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刻意布置环境,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制作各种欢迎图文标识,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专门安排接见合影,不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

  (四)对参加人员较多的活动,应安排集体乘车,不安排小车随行,不安排警车开道,不采取交通管制和清场封闭措施,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本区范围内的调研活动,一律不安排用餐;到本区范围之外、车程较远的区县调研可安排工作便餐,但要注意节俭。调研期间,禁止组织与调研主题无关的娱乐活动。

  (六)调研所到部门和单位汇报工作、介绍情况要突出重点,坚持讲真话、报实情,不说空话、套话,多反映问题,多提意见建议。

  (七)区政府领导调研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确需作新闻报道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协调区政府新闻办统一安排。调研所到街道(镇)、部门和单位不得安排摄影、摄像。

  (八)区政府领导在调研时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按照执行。对现场难以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时限要求,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并由区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列入督查事项,跟踪落实。

  五、关于强化督促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改进督查工作作风,对区政府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靠前督促、动态跟踪、强化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市和本区重大决策部署放在首位,对政策文件和会议要求贯彻落实的事项,及时组织跟踪检查并主动报告落实情况。对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明确事项,应在1个月内报告落实或办理情况。区领导批示事项,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1个月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

  (二)各部门、各单位是各项工作抓落实的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及时组织分解督查事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时间节点,确保落实到位。对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要根据节点目标,及时开展对照检查,尽早发现薄弱环节,协调解决推进中的矛盾和问题并按时报告。

  (三)督查工作要切实改进方式方法,增强督查实效。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基层和群众,了解真实客观情况,不得简单地以会议督查会议、以文件督查文件。根据督查事项分类,可采取专项督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务求取得实效。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开展实地督查、复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督查调研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反映工作落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通过深入调研,找出问题症结,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对进展缓慢的事项,要抓住难点并及时进行协调;对拖延不办或承办不力的,要查明责任,提出问责建议。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督查事项报告制度。凡列入督查的事项,都要有明确的督查结论,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督查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必须经由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报告要做到内容务实、文字简洁、条理清晰、表述准确;情况不明、结论不清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督查工作要持续强化信息化运用水平,积极探索以“制度加科技”手段促使提升行政效能的有效途径。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普陀区重点工作督查系统运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明确相关领导和系统联络员责任,逐项安排好有关督查事项的签收、分配、落实、上报、审核等工作,避免迟收、漏收、迟报、漏报,以及不经领导确认擅自在线上报等情况发生,确保督查系统按照统一要求规范运行。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文件规定,加强检查监督,规范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送区府办。区府办每年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专项检查。

  (八)区府办会同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将本文件规定执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从岗位职责、运行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入手,结合《普陀区重点工作督查系统》运行情况,每年对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违反本文件规定的,及时通报、开展督导、责令整改。

  (九)区府办每年对本文件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系统评估,结合面上检查情况,通过数据汇总、案例分析等方式,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整改措施,不断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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