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房管局、区建设交通委制定的《关于普陀区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月日
关于普陀区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改造工作稳步推进,改善居民用电条件、消除用电安全隐患,根据《关于本市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4〕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意见》规定的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本区老旧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工程。“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是指从进户线与接户线的连接处至住宅楼内居民电表开关出线10公分处的供配电设施。
第三条实施原则
本次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的基本原则:企业主体、政府支持,统一规划、分批改造,分工合作、合力推进,专业管理、行业监管。通过“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改造,推进专业化管理,提升居民用电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本区居民用电需求,确保本区住宅小区供电安全。
第四条资金来源
本次住宅小区公房、售后房“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改造,按照每户市、区两级政府各515元标准,给予定额补贴,其余资金由市电力公司承担。商品房“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改造所需资金,由市电力公司承担。
第二章 组织架构、职责分工
第五条组织架构
成立区“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推进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建设交通委、区发改委、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市北供电公司、各街道(镇)等部门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区推进办)设在区房管局。
第六条职责分工
区工作推进小组:负责项目属地推进,审查市北供电公司、区房管局编制的改造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报市房管局审核,组织协调本区项目全过程管理,落实区政府承担的改造补贴资金。区推进办: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组织召开工作例会,总结阶段工作推进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汇总区内相关信息报送市推进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工作推进小组成员。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改造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协调,配合市建设管理委做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区发改委:配合市发改委研究调整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
区房管局:配合电力公司编制改造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协调“改造工程”与旧住房修缮改造及二次供水改造等工程同步实施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承担改造补贴资金的落实和上解。
市北供电公司:编制区域内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改造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编制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电力公司汇总。
各街道(镇):充分发挥街镇、居委宣传力量,利用各种方式、渠道做好住宅小区群众宣传工作,协调处理改造过程中的小区矛盾,为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将改造工程转化为民心工程和群众满意工程。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立项实施
计划立项:市北供电公司会同区房管局以住宅小区为单位编制“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同时,汇总各项目计划,编制“改造工程”年度计划(含改造批次、各批次小区名单等),报区工作推进小组审查。
项目审查:区推进办组织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审查“改造工程”年度计划项目,报市房管局审核。
项目审核:市房管局组织审核区“改造工程”年度计划项目,并报市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审定。
计划下达:市发改委根据市领导小组审定的区“改造工程”年度计划项目情况,下达“改造工程”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实施:市北供电公司根据市发改委、市电力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项目情况,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包括承发包、施工、监理等)。
第八条工程建设
市北供电公司作为项目工程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全过程组织实施(包括工程承发包、工程监理、工程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竣工验收等)。
第九条施工前管理
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坚持“便民、利民、少扰民”的原则做好施工组织,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基本情况公告栏,公告实施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日期、节点计划安排、文明施工措施及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居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与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居民告知工作,减少施工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确保小区环境整洁。
第十条竣工备案
单个改造工程项目完工后,市北供电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等共同完成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编制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电力公司汇总。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承担改造补贴资金,并通过市区两级财力结算上解市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解释部门
本实施细则由区房管局、区建设交通委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