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强化全区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基础,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水平,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0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普委发〔2015〕1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社会治理的核心是人、重心在城乡社区、关键是体制创新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公安指导、部门司职、社区实施”的本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优势,将全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重心逐步向基层基础建设下移,推动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精细化、规范化,努力形成职责明晰、运转有序、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新格局,创新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依托基层社区,明晰街道和镇、居(村)委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职责,深化“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社区实施工作,推动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融入基层建设、融入社区治理、融入服务群众;牢固树立实有人口信息属地化采集、社区化应用的理念,主动将人口数据应用向行政管理最末端拓展,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与人口数据应用无缝对接;激发基层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方法和措施上的创新活力,努力形成和推广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新举措,提升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全区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1.进一步强化区人口综合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区人口综合服务管理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负责研究部署全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意见等事项,部署阶段性全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推进全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打好基础。区人口办和区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办负责组织开展本区的人口服务管理和人口调控工作,加强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统筹协调;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在人、财、物、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保障。
2.进一步落实街道、镇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健全组织体系。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按照“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的要求,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机制,整合管理资源,落实居住证制度,加强居(村)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的信息采集和维护,严格执行梯度化公共服务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落实人口综合调控的职责。街道、镇要成立街道、镇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镇主任(镇长)任组长,分管政法工作的党(工)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分管社区服务工作和社区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副镇长)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社区管理办公室、社区服务办公室、社区平安办公室、社区自治办公室、社区协作办公室、街道、镇房地办、公安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街道、镇人口办,设在社区平安办公室),社区平安办公室主任兼任街道、镇人口办主任,党政办公室、社区管理办公室、社区服务办公室、社区平安办公室、社区自治办公室、社区协作办公室副主任,街道、镇房地办主任以及公安派出所分管基础工作副所长任街道、镇人口办副主任。街道、镇人口办负责建立完善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明晰成员单位分工,推进人口服务管理政策措施在街道、镇的具体落实。街道、镇人口办应配备专项工作经费,并指定1至2名工作人员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培训、考核居(村)委等具体业务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要落实专用办公场所,推动街道、镇人口办实体化运作。
3.进一步明确居(村)委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各居(村)委成立居(村)委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小组,由居民区党组织书记或居(村)委主任任组长,社区民警、治保主任任副组长,业委会主任、物业公司经理、驻区单位负责人、楼组长代表为组员。治保主任具体负责本居(村)委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上报以及协助做好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的信息采集和维护工作。社区民警负责“两个实有”信息采集、实有人口信息系统维护的业务指导和实有人口信息质量的检查、督导。各居(村)委要认真贯彻《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发动、组织、建立居(村)委实有人口信息工作网络,积极拓宽实有人口信息采集渠道。进一步发挥居(村)“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的平台作用,按照“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规范化、居(村)委实有人口管理工作制度化和信息质量标准化的常态化建设要求,深化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社区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力量建设
1.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力量。各街道、镇要按照辖区人口规模、地域特点和工作需要,配足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对部分人口稠密、管理复杂的城乡结合部,大型居住社区,人口集中导入、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任务繁重的地区,在落实治保主任职责的基础上,要进一步配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力量。
2.加强信息采集队伍建设。区政府将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沪府办发[2015]40号文的要求,在现有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的基础上,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不低于实有人口1500:1的标准,逐步配强、配齐信息采集人员,保证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采集队伍的基本规模,落实其教育培训、绩效管理的必需经费。严禁各部门将信息采集队伍挪作他用。区人口办要紧密围绕信息采集队伍组织正规化、管理规范化、业务标准化的目标,加强对信息采集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建立常态化、科学化的人员进出、薪酬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采集队伍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街道和镇、公安派出所要切实落实信息采集队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职责,科学划定信息采集人员的工作区域,设定合理的工作量,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强化培训、管理和考核,加强“正激励”引导和“负激励”鞭策,增强信息采集队伍的活力和竞争力。
3.进一步整合社区力量。各街道、镇要推广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整合社区资源,广泛动员、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要充分依托社区党建平台,紧密依靠居(村)委干部、楼(组)长、社工、平安志愿者、物业保安等社区骨干力量,构建完善社区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网络,不断拓宽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基础信息新增、变更、注销的发现渠道,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奖励机制,进一步激发社区群众主动参与采集和维护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基础信息的热情。
(三)进一步落实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任务
1.加强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各街道、镇要落实居(村)委实有人口信息质量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实有人口基础信息质量管理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率、准确率,确保实有人口基础信息的全面、准确、鲜活。巩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重点排查整治制度,加大对城中村、来沪人员倒挂、“群租”出租房等来沪人员聚集区域的整治力度,确保重点地区的实有人口信息质量达标。
2.加强居住房屋管理。区房管局要依法做好居住房屋“合法性”的认定工作。各街道、镇要积极落实实有房屋信息采集维护职责,健全完善房屋编码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居住房屋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推进房屋编码信息在居住证件办理工作中的嵌入式应用,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依法规范出具住所证明材料。切实加强合法居住管理,加大对各类非正规落脚点的排查、整治力度。
3.严格居住证件办理。区人社局和区公安分局要切实强化对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居住证件受理网点的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和日常监督等工作,确保居住证件办理工作依法从严、规范受理。各街道、镇要严格落实居住证件办理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居住证件受理、签注及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同时,严格按照两个“合法稳定”的要求,依法规范开具住所证明,严格居住证件受理、审查、审批环节,按照从严从紧标准,制定各部门居住证管理事项事后审查办法,对已办证人员落实事后监管措施,确保责任到人。
4.落实人口综合调控工作措施。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镇要进一步健全居住证件与公共服务对应挂钩的来沪人员梯度公共服务制度,切实保障来沪人员在子女上学、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灵活就业登记政策和操作流程,加强对申请人实际从业经历的比对。建立综合执法机制,依法取缔非法办学点和办园点。进一步加大对群租、非法营运、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无序设摊等各类城市管理顽症的整治力度,采取“以业控人、以房控人、以证管人”的人口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机制。
5.完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制度。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镇要严格贯彻执行《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健全完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居住登记工作常态化运作。落实凭居住登记在居住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措施、办法,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基础从户籍地向居住地转化。
(四)进一步推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创新
1.推动信息化应用创新。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和镇、居(村)委要加大对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二期)的使用力度,提高人口信息系统应用水平,找准人口基础数据与社区管理、公共服务、行政决策、预防犯罪等工作的契合点,推动人口基础数据向行政管理最末端延展。要推动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与居(村)委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及居(村)委电子台账建设的应用对接,提供针对性强、效率高的基础信息比对、统计、应用服务,并通过人口基础数据应用反哺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2.推动社区自治创新。探索推进来沪人员社区化服务和管理,将其纳入社区管理范畴,通过发挥基层组织、群众组织的作用使来沪人员能够在特定的组织和制度框架内,表达自己的诉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融入社区生活。鼓励来沪人员参与居住社区的公共事务和社区管理,更好地在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探索将社区人口信息登记、居住房屋管理等措施纳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提升居民自治水平。
3.探索社区宣传工作创新。各街道、镇要立足社区,采取简练、低成本、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属地多样化的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宣传活动,加大对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政策、法规、办理流程的解读、说明和宣传力度,找准共同点,寻求最大公约数,营造群众有响应、社会能支持的良好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氛围。坚持“走出去,请进来”,主动策划和设置议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区群众、媒体记者实地体验、亲身参与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增强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亲和力、公信力。
(五)进一步落实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措施
1.加强经费保障。落实区、街道和镇在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保障上的主体责任,将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区、街道和镇年度财政预算编制范围,并将各街道和镇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确保专款专用。
2.完善法治保障。各街道和镇、公安派出所要提高执法意识,拓展执法思路,加大对违反登记用工信息规定和违反房屋租赁信息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促进对违反居住登记行为处罚的常态化。建立健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间的违法抄告机制,提升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
3.落实考核保障。将实有人口基础信息质量、人口综合调控、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落实情况等工作,纳入街道、镇的年度绩效考核和街道、镇主要领导的考核评估内容。探索将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居(村)民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以评议意见为重要权重的居(村)委工作评估机制,确保逐级落实工作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街道和镇要加强对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托区、街道和镇人口综合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平台,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基层突出问题。区、街道和镇人口办要会同区、街道和镇人口综合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动参与和支持街道和镇、居(村)委开展的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为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资源,创造条件。各街道、镇要切实履行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切实将人口服务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合理统筹安排。人口服务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任务,人口数据的准确性对政府科学决策、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单位要立足本职,充分整合数据资源,采取科学的工作方法,合理统筹安排工作,提高工作实效性。
(三)加强协作配合。区人口办要加强与区综治办、区社区办、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科委、区房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对接,争取支持,全力确保相关制度和措施落地见效。各街道和镇、居(村)委要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的沟通联系,加大互相支持和支撑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建设。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