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一业一证”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普陀区“一业一证”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规〔202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为主线,以深入推进“一网通办”改革为抓手,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和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国务院批复同意浦东新区首批试点的25个仅涉及地方事权行业,在全区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将市场主体进入特定行业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推动审批管理服务从“以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变,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不断提升实际网办能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从2021年5月1日起,选取第一批试点行业实施“一业一证”改革;从2021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25个行业的“一业一证”改革。2022年,按照本市统一部署,推动更多市场主体关注度高、办理频次高的行业在全区范围实施“一业一证”改革。
二、工作任务
(一)再造行业准入条件,实现“一次告知”。在不改变各部门规定的准入许可条件的前提下,以场所、设备、资金、人员、管理制度等为基本单元,对同一行业的全部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通过网上“智能问答”方式,精准了解市场主体在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工艺流程等方面的个性化特征,定制形成一张清晰准确、简明易懂的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必须具备的许可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再造审批申报方式,实现“一表申请”。基于集成后的行业准入条件和信息要素,将同一行业市场准入许可涉及的多张申请表归并为一张申请表。开发应用智慧填表系统,从政府内部共享信息和市场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自动抓取有关信息要素,预填入申请表,再由申请人进行审核、补充和确认。
(三)再造收件受理模式,实现“一口受理”。推动市场主体办事从“找部门”到“找政府”转变,线上开设“一业一证”专栏,线下优化设置“一业一证”专窗,按照线上线下集成融合、标准一致、渠道互补的要求,实现一个入口、综合收件、统一受理。
(四)再造许可审查程序,实现“一网办理”。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同步获取受理信息和相关前置部门的办理信息,依法定职权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查结果汇交后再统一发证。简化各部门内部流转、报批程序,对简单审批业务,授权受理窗口接件即办;对复杂但高频的审批业务,原则上实行双岗负责、一审一核办结。
(五)再造行业准入证件,实现“一证准营”。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集成有关单项许可证信息。全区按照统一的样式及制式规范,制作行业综合许可证,加盖“上海市普陀区行业综合许可专用章”。本区颁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在全市范围互认通用,市场主体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六)再造行业管理架构,实现“一体管理”。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范围的行业,建立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审批、监管、服务机制。配套建立与行业综合许可相适应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理顺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规则和标准,梳理行业监管风险点,组织开展综合监管执法。
三、工作步骤
(一)成立工作机构,完成刻章申请。根据本市指导意见的要求,行业综合许可证盖章机构为各区政务服务工作主管部门,区府办向区委编委申请采用区府办加挂牌子的模式成立“上海市普陀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并办理“上海市普陀区行业综合许可专用章”的实体公章及电子印章申请手续,并授权区行政服务中心做好发证及印章使用。(牵头部门:区府办,配合部门:区委编办、区行政服务中心,时间节点:5月底前)
(二)梳理行业目录,实行清单管理。根据全市统一的“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在此基础上,区政务服务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梳理规范行业名称和涉及的事项,明确行业牵头部门及协同部门,形成本区“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牵头部门:区府办,配合部门:行业牵头部门及协同部门,时间节点:5月底前)
(三)制定制度规范,加强审批监管。参照浦东新区制定的25个仅涉及地方事权行业审批监管制度规范,区级“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逐行业制定改革实施细则,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审批流程规定以及行业综合监管细则等。行业牵头部门牵头做好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关改革实施细则、审批流程及监管的培训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一业一证”专窗设置及窗口人员培训工作。(牵头部门:行业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协同部门、区行政服务中心,时间节点:5月底前)
(四)选取试点行业,完成办件流转。试点期间,网上申报统一使用市大数据中心在“一网通办”上线的“一业一证”服务专栏,区行政服务中心、各行业牵头协同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统一申报。窗口人员收件后,各行业牵头协同部门使用原有业务系统开展审批,区行政服务中心“一业一证”专窗要利用综窗系统对接“综合打证试点模块”,完成综合许可证的制发证。(牵头部门:区行政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各行业牵头协同部门,时间节点:6月18日前)?
(五)改造区级系统,归集电子证照。根据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试点工作经验,区行政服务中心制定本区“一业一证”技术建设方案,建设并迭代升级“一业一证”网上申报和受理系统,实现便捷查询、精准匹配、智慧填表等,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在线办理。依托“一网通办”服务中台接口能力,打通市区两级数据通道,实现从申报、受办理到制发证的闭环管理。对颁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及时将其归集至市电子证照库。广泛推行市场主体电子亮证应用。(牵头部门:区行政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各行业牵头协同部门,时间节点:5月-9月)
(六)强化审管结合,开展协同联动。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和监管执法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加强各部门在审批、服务、监管全流程各环节中的衔接。加快转变监管方式,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分类监管、协同联合监管等,提升监管实效。(牵头部门:行业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协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大数据中心,时间节点:全年)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务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区级“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逐行业负责制定改革实施细则等制度规范。区行政服务中心做好“一业一证”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落地,完成系统升级改造、窗口人员收件及制发证培训、自助服务区帮办引导等工作。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由区政务服务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每月召开项目协调会,把控项目进度,协调工作难点。
(二)加强法治保障。行业综合许可证内容以其通过二维码等形式加载的行政许可信息的内容为准,加载的行政许可信息与相应的纸质行政许可证具有同等证明力。行业综合许可证不取消现有行政许可事项,不改变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法律效力和法律关系。因实施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在办理行业综合许可证时,区行政服务中心、各行业牵头协同部门应当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将具体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应救济方式告知市场主体。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和公布“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及办事指南等,及时发布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通过典型示范引领,推动服务模式优化升级,不断提高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将“一业一证”改革工作纳入“一网通办”绩效考核范围。各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区政务服务工作主管部门对落地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复制推广成功经验,加强督促检查,以政务服务“好差评”问责问效,推动改革落地落实。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后续政策有调整,本方案附件将动态更新,并发布在“一网通办”普陀频道上。
附件:普陀区“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
附件
普陀区“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
序号 |
行业 名称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备注 |
批次 |
1 |
咖啡店(茶馆)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2 |
烘焙店(面包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3 |
便利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
|||
4 |
超市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5 |
药店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6 |
美容美发店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理发店、美容店须办理 |
第一批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7 |
浴场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第一批 |
|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旅馆业) |
区公安分局 |
按需办理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区文旅局 |
按需办理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
|||
8 |
健身房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按需办理 |
第一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游泳场(馆)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9 |
书店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
区文旅局(区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办公室) |
第一批 |
|
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 |
区文旅局(区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办公室)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0 |
电影院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区文旅局(区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办公室) |
第一批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1 |
现制现售食品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2 |
饭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
|||
13 |
小餐饮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14 |
酒吧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第一批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
15 |
宾馆 |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旅馆业) |
区公安分局 |
第一批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排水许可证 |
市水务局、区建管委 |
从事餐饮活动或者有消毒排水的须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区文旅局 |
按需办理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按需办理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
|||
16 |
母婴用品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第一批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7 |
画廊/艺术品展览馆 |
设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区文旅局 |
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第一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展览馆、美术馆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8 |
游乐场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区文旅局 |
按需办理 |
第一批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局 |
按需办理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19 |
歌舞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区文旅局 |
第一批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歌舞厅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
2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区文旅局 |
第一批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区公安分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21 |
游艺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区文旅局 |
第一批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
22 |
▲互联网医院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健康委 |
第二批 |
|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市药品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市药品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23 |
▲化妆品制造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市药品监管局 |
第二批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
24 |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
市科委 |
按需办理 |
第二批 |
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市农委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
|||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区卫生健康委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
25 |
▲消毒产品生产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市卫生健康委 |
第二批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注:1.第一批行业在6月18日前完成推广试点,第二批行业在9月30日前完成推广。
2.▲表示区级部门需待市级部门授权委托后方可办理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