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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环保局关于要求核技术利用单位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管理,按照《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市政府23号令)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沪环保辐[2010]58号)的要求,从2010年1月15日起,普陀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管理,同时受市环保局委托,负责辖区内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

经检查发现,我区部分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至今未按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现要求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务必于2011年12月1日前到我局办理,逾期不办理,我局将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办事程序》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安全  管理  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发 


附件: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办事程序

一、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

1款;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条、第6条;

(三)《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3号)第3条。

二、办理范围

销售或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销售或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基本条件

(一)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6、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二)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或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五、申请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满足本规程第四项所列基本条件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说明: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1辐射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2、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上海市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3放射源包装容器证书复印件;4专用运输工具情况说明;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的证明材料;6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7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监测方案、操作规程、应急响应预案。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1辐射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2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上海市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3、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的证明材料;4、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应急响应预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1辐射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2、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上海市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3、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的证明材料;4、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监测方案应急响应预案;5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6医疗单位,提供质量控制检测设备证明文件、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

(五)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六)环保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管理权限

由区环保局核发许可证。

七、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材料—→区环保局审查—→区环保局以市环保局名义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并公告。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九、有效期限

5年。

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许可证正、副本。

区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十一、重新申请领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十二、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二)监测报告;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四)许可证正、副本。

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十三、补发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及时到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环保部门申请补发。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环评受理地址:大渡河路171811314号环保窗口

咨询电话:52564588-81248125

许可证核发受理地址:铜川路13212号楼611

咨询电话:52564588-7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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