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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的要求,制定《2023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部署,2023 年全区辐射安全监管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践行“严慎细实”的作风,聚焦“保安全、促发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从严排查风险隐患,逐步完善辐射安全监管和应急体系,继续夯实全区辐射监管能力,有效防范辐射安全风险,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辐射安全事故。
二、工作目标
以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为根本方针,进一步深化“一流监管、一流监测”的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两个零容忍制度,完善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各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的全区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推进各项辐射安全制度与监管职责的落实,及时消除各项安全隐患,夯实监管责任,推进辐射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污染防治科(辐射安全管理科)(以下简称“污防科”)
1.牵头制定年度辐射安全监管与专项工作计划,按要求报送各类工作信息,编制各项工作总结;
2.每季度组织各相关科室、局执法大队、监测站召开辐射安全工作例会;
3.组织开展辐射应急演练和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组织辐射相关工作培训;
5.负责局相关科室监管人员和局执法大队现场监察人员的体检及健康档案的维护;
6.加强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7.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市辐射安全中心的日常监督检查;
8.督促企业及时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9.负责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校验、维护工作;
10.牵头开展本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二)行政审批服务科(以下简称“审批科”)
1.负责涉核与辐射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做好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登记表备案管理;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动态更新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落实好市局下放的开展生产、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单位(加速器除外,跨区使用除外)和生产II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行政审批以及Ⅳ类、Ⅴ类放射源转让审批及备案;
2.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3.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相关项目名单提供给监测站开展执法监测,并抄送污防科,包括:
(1)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通讯基站)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
(2)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区局负责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除通讯基站外其他采用备案制的辐射类建设项目名单;
(3)新备案的电离辐射建设项目中涉及放射源的项目(纯销售项目除外)。
4.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相关项目名单提供给局执法大队开展执法检查,并抄送污防科,包括:
(1)电离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
(2)区局负责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辐射类建设项目名单;
5.对经审批的重大辐射项目的信访进行处置。
(三)局执法大队
1.对本区范围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按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并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
2.按每年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突击检查;
3.每季度对审批科移交的电离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4.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区辐射管理实际,开展辐射类建设项目中后期监管。对未及时完成自主验收的、年度评估报告逾期未交的及其它各类辐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按要求开展日常检查,通过移动执法终端将对各核技术利用单位日常检查的信息实时录入上海市核技术利用管理信息库,同时核对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并现场督促被检查单位及时维护更新;
6.对依法提出责令改正要求的单位,跟踪检查其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报告上传至上海市辐射管理信息系统;
7.负责局执法大队和污防科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检定;
8.负责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
9.对一般性涉辐射信访进行处置;
10、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开展部发证单位的监督检查;
11、负责对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12、负责对有信访投诉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移交监测站进行执法监测。
13、完成市、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各项执法检查工作。
(四)环境监测站
1.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当年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区局负责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等采用备案制的辐射类建设项目开展执法监测;
2.每季度对审批科移交的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通讯基站)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开展执法监测;
3.开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监测工作,对已建成的基站进行抽测;
4.开展辐射项目的信访监测、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其它相关监测工作;
5.开展新备案的电离辐射建设项目中涉及放射源的项目(纯销售项目除外)的监测工作。
6.负责监测人员的培训、体检及健康档案的维护;
7.负责环境监测站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检定;
8.完成市、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各项环境监测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持续优化辐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深化“放管服”,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探索低风险类辐射安全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区级辐射事项“一网通办”许可、备案等业务流程再造,提升申请便捷性与审批高效性。跨前指导辐射类建设项目合理选址、规范编制、高效报审,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开展技术核查评估。根据需要依托技术支持单位评估,对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技术辅助工作,对持证单位提交的年度评估报告内容进行复核,对全区核技术利用单位国家库数据进行核查,以进一步发挥协助管理部门找准短板、排查隐患作用,提升审评、监管、执法的效率和质量,推动相关制度贯彻执行与效果评估。
(二)强化辐射安全监管
严格开展辐射监督执法。根据《2023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开展辐射执法相关工作。进一步突出精准、科学、依法监管,继续探索对风险较小单位的“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情况复核。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辐射类)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常态化开展年度评估报告复核与国家库数据核查。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及重大隐患开展“回头看”,对相关重要环节“再排查”,加大对整改事项的后督察及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从严查处违法行为,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加大重点风险源监管力度。推进本区高风险移动放射源管理平台运行深化,严格落实γ射线移动探伤首次作业现场检查。持续做好放射源移动探伤、测井使用Ⅱ类放射源等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及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防范化解辐射安全风险。
有序完成辐射监测任务。根据年度辐射监测工作计划,有序开展辐射执法监测和抽测工作,按时间节点上报各类监测报告。负责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核与辐射事故时,配合国家、市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监测工作。按照信访调处属地化原则,开展辖区内辐射类信访监测工作,超出监测能力范围的,可商请市辐射安全中心配合指导。
(三)持续完善辐射应急管理建设
逐步完善辐射应急体系。开展本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形成以政府应急力量为主,多方社会化应急力量为补充的“1+N”辐射安全应急体系。
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开展本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宣贯,加强对应急队伍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的专业培训,开展特定场景、高风险领域的应急演练,提升本区辐射应急响应能力,保障本区辐射环境安全。
(四)推进辐射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根据市辐射安全中心制定的体系化培训框架,加强本区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监管、执法、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依法行政理念,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市环境执法总队编制的专项执法指引,开展辐射领域执法练兵活动,加强辐射领域典型案例宣贯,提升执法能力。
落实辐射工作人员考核培训。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9号公告)精神,分类指导好辐射工作人员考核、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市生态环境局对本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
(五)加强企业帮扶与公众宣传
开展对企精准帮扶。依托大数据开展环评和辐射安全许可排查,探索形成常态化执法帮扶工作模式;根据本区核技术利用行业发展,有针对性地开展辐射防护与安全系列专题培训,加强辐射领域典型案例宣贯,主动宣传和解读辐射安全最新法规、政策、标准,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辐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加强公众科普宣传。继续以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化解邻避矛盾为重点,做好信访调处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科普宣传,结合六五环境日重大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电磁、电离辐射环境知识。
附件:1. 2023年普陀区辐射执法工作计划
2. 2023年普陀区辐射监测工作计划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8日
附件1
2023年普陀区辐射执法工作计划
根据《2023年上海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3年上海市执法工作计划》和《2023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现就2023年本区辐射安全现场执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明确执法职责,保障辐射环境安全
坚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辐射执法事项清单,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细化工作流程,确保履职尽责。建立高效运转的辐射执法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边界,理顺工作条线,完善内部分工,进一步强化辐射执法的刚性措施,切实保障全区辐射环境安全。
(二)优化执法方式,提高辐射执法效能
坚持科学统筹日常执法和隐患排查等所有现场检查任务,对年度执法计划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坚持分级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执法措施,加大重点单位执法力度;建立实施辐射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正面清单内的单位推行非现场检查,加大正向激励,提高执法效能。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辐射执法水平
完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执法部门、监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开展联合行动、联合检查、联合培训等。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与卫生、公安等部门定期通报执法数据信息。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畅通信访投诉渠道,完善有奖举报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1.日常检查内容和频次
局执法大队负责区管单位(包括市发证的区管单位)的现场检查:
(1)生产、销售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实行双随机抽查,2023年的现场检查应于11月中旬前完成。双随机抽查单位比例不少于20%,一个许可证周期内做到全覆盖。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将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突击检查比例不少于15%。对内部管理模糊、发现问题较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应加大突击检查频次。
(3)对历年未完成整改的单位进行整改结果的复核。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场责令改正,并于整改期限结束后一周内安排不少于1次的跟踪检查。2023年的整改跟踪检查,应于11月中旬前完成。对历年和当年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4)在日常检查中,应将单位的核安全文化宣贯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并在现场检查表中予以体现。
2.属地化监管的检查内容和频次
对于市管单位,由污防科会同局执法大队配合市辐射安全中心开展检查,或由污防科会同局执法大队联合检查,每个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3.专项检查(此项建议按照市执法计划所列专项安排)
(1)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
局执法大队负责对本区放射性药品启运前或交接运输活动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2)污防科牵头开展无证无照专项检查工作。
(3)在重大活动期间以及春节、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前,局执法大队要针对重点单位、历次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通过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进一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4.监管检查信息维护及录入
(1)加强现场移动执法建设,进一步做好移动执法信息维护及录入工作,按照《监管手册》规定在现场检查时做好对相关单位各类信息的核对,督促企业对信息进行维护,并将当次检查信息实时录入系统;确实无法实现移动执法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信息录入。
(2)在现场检查时,应以数据完整率、准确率“两个100%”为目标,着重核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在国家库内的各类信息,并当场督促该单位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完善。
(二)有效防范化解辐射安全风险
1.继续强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现场核查
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单位的材料审核及现场核查中,应对法人库或营业执照与许可证进行信息核对,确保信息一致。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辐射安全许可证与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信息不符的,应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过期但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检查人员应当场要求被检查单位停止辐射相关活动并限期整改。
2.继续加强对无证单位的排摸
加强与卫生、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依托乡镇、街道力量,积极掌握有关信息,继续加大对辖区内无证单位的排摸力度,督促无证单位及时办证,纳入许可管理,做到全覆盖管理。对排摸出的闲置废旧放射源应及时上报市辐射安全中心进行收贮。
3.继续加强对关停并转等涉源单位放射源的监管
继续加强存在关停并转情况的涉源单位的监管,采取告知承诺等多种方法,确保一旦发生企业关停并转情况能够立即将放射源按规定进行处置。严防放射源被盗、丢失和失控事故的发生。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惩治力度和对整改单位的后督查
要严格执行对核技术利用单位隐瞒虚报和违规操作行为的零容忍,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惩治工作,加大处罚力度,履职尽责,维护好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同时做好对整改单位的跟踪督查,督促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三)辐射类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区辐射管理实际,明确辐射类建设项目中后期监管要求。
1.电离类建设项目
电离类建设项目的事中监管,按照市、区职责分工结合《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前的技术核查开展。电离类建设项目的事后监管,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其他电离类审批制、告知承诺制、备案制建设项目,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执法检查。
2.电磁类建设项目
电磁类建设项目的事中监管,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其他电磁类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由局执法大队在项目调试期内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现场检查。电磁类建设项目的事后监管,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其他电磁类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由局执法大队在其正式投入使用后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执法检查;对备案类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现场检查,可由监测站结合抽测等方式实施,重点处理好信访投诉问题。对违反辐射类建设项目的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保障措施
根据《2023年上海市执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区生态环境局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要求,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借助社会第三方、开展体检式执法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进行针对性法规宣贯,主动引导企业守法。加强辐射执法指导及队伍建设,组织业务培训及执法练兵,建立辐射执法骨干人才中长期培养计划,服务生态环境工作中心大局。
四、工作要求
(一)2023年的各项日常、专项检查工作,应于11月中旬前完成。
(二)对当年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的单位,应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进行执法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准备材料办理延续手续,并对单位按期办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超许可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2
2023年普陀区辐射监测工作计划
为做好本区辐射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进一步巩固辐射环境监测计量认证成果,现就2023年度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安排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对当年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区局负责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辐射类建设项目开展执法监测工作,其中,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和有信访投诉的辐射建设项目要求全覆盖,其余项目抽测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
(二)对辖区内当年备案的电离辐射建设项目中涉及放射源的项目(纯销售项目除外)开展全覆盖执法监测。超出监测能力范围的,可商市辐射安全中心配合指导。备案情况由审批科提供。
(三)开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抽测工作,监测站依照辖区内当年基站的备案情况,对已投入运行的基站进行抽测,备案数量在1000个以内(含1000个)抽测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抽测数量不得少于5个,其中涉及电磁辐射环境敏感目标集中区域的基站不少于3个;备案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超出部分的抽测比例由监测站自行确定;对存在信访矛盾的基站必须进行监测,备案情况由审批科提供。
(四)负责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核与辐射事故时,配合国家、市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监测工作;
(五)按照信访调处属地化原则,开展辖区内辐射类信访监测工作,超出监测能力范围的,可商请市辐射安全中心配合指导。
二、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年度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完成,要对该项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加强能力建设,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执法监测,编写执法监测报告,按计划完成年度监测任务。
(三)资质认定项目和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持证人员数量须满足辖区内监测工作任务要求。
(四)继续组织开展区辐射监测大比武工作。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分工,加强与市级辐射监测部门的联动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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