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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加强对本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和预安排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普陀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6日
普陀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本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和预安排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以下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或其他各类装修、大修、维护、景观提升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主要用于需要区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公益性领域。
对适用中央财政性资金或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方式)
基本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作为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安排、采购管理,在施工监理、财务监理审核确定的基础上核拨资金,做好资金监管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项目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派、监督、指导、考核工作。
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的执行主体,对本部门的执行结果负责;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所属项目(法人)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并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项目(法人)单位是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主体,对本项目的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调整
第五条(预算编制)
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投资控制,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做好当年度项目预算、用款计划编制、中期规划编制、绩效目标编制、事前绩效评估和成本预算绩效分析工作,并及时送区财政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包括绩效目标、可研批复、分项概算及用款计划等相关资料;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应提供区财政局或区机管局出具的估算评估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
区财政局在预算平衡的前提下,根据区发改委报区政府审议通过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安排或区财政局、区机管局评审的估算报告,并结合上一年度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计划,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未列入区发改委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安排或未经区财政局、区机管局评审的项目,区财政局原则上不安排预算资金。
第六条(预算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组织建设,区财政局依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和签订的中标合同,结合项目财务监理单位提供的用款审核意见,审核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按进度拨付资金。
凡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或不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区财政局不拨付相关资金。
第七条(概算调整)
项目概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不得随意调整分项投资量及预备费。因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地点等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前,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区发改委、区机管局和区财政局,并按照“分项投资平衡调节,概算投资总额控制”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项目概算调整手续。
(一)不突破项目总概算(不含土地征收、居民过渡等费用)的分项投资变更
不涉及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或建设方案重大调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区财政局,属于区发改委批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商区发改委后按规定程序调整;属于其他部门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项目财务监理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调整。
涉及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或建设方案重大调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专报项目分管区领导决策同意后,书面报送项目批复部门和区财政局,由项目批复部门委托咨询公司重新评估建设方案和单项投资,咨询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分项概算调整的依据。
(二)突破项目总概算(不含土地征收、居民过渡等费用)的投资变更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查明调概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后,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项目批复部门和区财政局,并由项目批复部门委托评估公司对项目调概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概算调整的依据。
突破原批复总概算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10%时,由项目批复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突破原批复总概算不超过500万元但超过总概算10%时,由项目批复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审查后,并将有关情况报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同意后,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突破原批复总概算500万元以上时,由项目批复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审查后,并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项目批复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三)涉及技术性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调整,应先由区建管委或区规划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
(四)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项目,须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在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后方可进行招标,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项目为限额设计,合同内的建设内容为固定总价包干,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
如项目发生重大调整、新增合同外建设内容、超过合同价等情况,应查明调概原因,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五)分项概算调整后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相关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招标或续标手续。
(六)涉及土地征收、居民过渡等费用调整应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不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调整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安排财政预算,不拨付相关资金。
第三章 价款结算管理
第八条(结算要求)
基本建设项目的价款结算是指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核拨方式)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评估专项资金、项目前期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三者相分离。其中:项目评估专项资金遵循“谁审批,谁承担”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在相关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并办理专项报批、拨付手续;其他资金遵循“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由区财政局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及用途,采取不同的拨付方式:
(一)直接投资项目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本金注入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及市、区对资本金的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条(资金拨付)
资金申报原则上由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的不同性质及用途分别进行申报:
(一)直接投资项目资金:
1、前期费用:
(1)征收费用:根据相关征收补偿或房源购置协议,按进度拨付。
(2)土地收储费:根据相关收储协议,按进度拨付。
(3)居民过渡补贴费:根据建设单位或实施主体申请,由预算单位拨付至建设单位或实施主体,建设单位或实施主体按照改造协议发放费用。
(4)管线搬迁费、绿化搬迁及补偿费等参照建设费用执行。
2、建设费用(除财务监理费用):
(1)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
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预算、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同时,项目(法人)单位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作为资金拨付的审核凭证:
①政府采购信息编报;
②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
③财务监理提供的用款审核书面意见;
④建设工程合同、服务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申请资金时提供);
⑤工程监理对工程建设进度的审核意见,或合同执行进度情况证明;
⑥付款证明,包括发票、正式收据、银行付款证明等类似凭证;
⑦其他相关的有效凭证;
⑧审价、审计报告等。
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财政直接拨付至承包人、工程监理机构、代理商或其他供应商。
(2)其他费用: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3、财务监理费用:统一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
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连同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报送区财政局申请拨付。
(三)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拨付资金的过程中,应认真核实各项用款内容,严格按规定进行申报。如发现有申报不实等情况,区财政局将要求其改正并重新申报。因项目(法人)单位、商品劳务供应商、代理商等原因将收款单位信息填写错误而产生的相应后果,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财务监理)
对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20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或200万元以上其他各类装修、大修、维护、景观提升等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进行全过程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具体按照《普陀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竣工决算及审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按财政部基建财务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法人)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其他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具体参照《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执行。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审计局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核。
第十三条(结余资金管理)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账簿设置)
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前期安置费用(补偿款、房源购置款)、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劳务费应实行分户或分账页核算。
第十五条(账务核算)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建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要求,按项目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和费用,准确反映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十六条(利息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利息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利息收入作为项目资金的一部分,需纳入项目预、决算,按照项目需求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转为账外收入。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绩效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强化基本建设项目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投资效率,强化事前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管,不断促进区级基本建设管理机制全过程规范高效,具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及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反映项目进度、概算控制、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
区财政局应加强对区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的管理,按照规定对项目资产开展登记、核算、评估、处置、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建管委等部门开展项目财会监督工作,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对重大项目可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管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九条(违规处理)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可要求其限期整改,暂缓、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无项目预算、超项目预算及超投资计划申请财政性资金;
(二)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申请财政性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财政性资金;
(三)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资金;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合同、发票复印件等必需文件,或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性资金;
(六)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或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参照执行)
长征镇、桃浦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建设资金按镇级预算管理模式安排。
第二十一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办法生效)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月15日。同时《普陀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普财规范〔2019〕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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