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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3年06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沪规划资源规〔2023〕2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 月2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9日

  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优化流程、严格监管的原则,不断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评估方式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区域评估和单独评估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

  (一)区域评估

  除特定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建设单位可以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照区域评估结论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由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

  2.全市划分为52个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元开展区域评估(附件1)。

  3.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适用国家和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标准,评估报告应当经专家审查通过。

  4.经审查通过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报告由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每年进行动态维护,每五年完成一轮动态更新。

  (二)单独评估

  1.特定建设项目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

  (1)轨道交通、铁路、磁浮交通、隧道、高速公路(不包括已建高速公路单独新设匝道)、高架车行道路(不包括已建高架道路单独新设匝道)、跨江和跨海桥梁等市政工程;

  (2)采用盾构式掘进施工的给排水、电力、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地下停车库等工程;

  (3)高度≥150米的各类建(构)筑物工程或者开挖深度≥15米的基坑工程;

  (4)易遭受、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经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为需要单独进行评估的其他建设项目。

  2.单独评估适用国家和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标准。

  3.采用降排水法施工且开挖深度≥15米的深基坑工程,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作为主要内容。评估报告应当根据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提出基坑周边区域的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对需要实施回灌的,应当提出采取回灌措施的建议;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需要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应当提出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的建议。

  4.单独评估报告应当经专家审查通过。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采用降排水法施工且开挖深度≥15米的深基坑工程,专家审查应当对是否需要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提出明确的建议。

  四、实施环节

  (一)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或核发规划土地意见书时,应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结果和后续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管理要求,判断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适用区域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到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下载并阅知建设项目所在评估单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报告,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填写并同步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附件2)。

  (三)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特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单独评估,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填写并同步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特定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单独评估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单独评估的,由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要求,自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应当根据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结果明确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要求。

  五、资质和专家库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

  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专家库,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提供支持。

  六、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时,在《上海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申请表》中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落实作出书面承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承诺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评估单位应按规定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公示项目信息。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每年组织对评估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的单位,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管理。

  附件:1.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元分区图(表)

  2.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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