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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中小幼、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区教育局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4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普陀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普陀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 普陀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 普陀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普陀区教育局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

 

普陀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上海市基础教育学段学生资助申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4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本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资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区教育局、区学校会计结算中心、学校按职责共同管理。各中小学、幼儿园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并组织基础数据上报。区学校会计结算中心对上报信息进行基础审核并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教育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学前教育资助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区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以及相关规定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

2.在本区公办特教幼儿园、特教学校学前班、普通幼儿园特教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以及在本市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相关规定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的适龄残疾儿童。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适龄残疾儿童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

(三)资助标准

1.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按各级幼儿园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每人每月最高免除保育教育费700元,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据实予以免除。

2.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第五条 义务教育资助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在本区公办义务教育特教学校、特教班在籍在读的适龄残疾学生;以及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读的,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3.对残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以及早餐、午餐和晚餐费。

(三)资助标准

1.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2.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据实予以执行。

第六条 普通高中资助

(一)免费教育

1.资助对象

(1)本区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本区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2)对残疾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

3.资助标准

(1)学费:公办高中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高中按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

(2)课本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最高6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3)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标准据实予以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1)本区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2)本区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国家助学金标准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2)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3.资助比例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不超过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

 

第三章 资助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资助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资助申请

1.在普通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籍在读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各中小学、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一次一学期有效。学校(幼儿园)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

3.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适龄残疾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残疾学生不需要到民政部门去核定。

4.申请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扶贫手册》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5.在普通高中申请资助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所在学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二)资助审核

1.各中小学、幼儿园须成立学生(幼儿)资助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及生活导师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

2.区学校会计结算中心应对学校(幼儿园)上报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进行复审,复审后,留存复审通过的《汇总表》,并将其余相关材料退交学校(幼儿园)留存。

3.在特殊教育学校、特教幼儿园、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学生(适龄残疾幼儿),由各中小学、幼儿园统一填写《汇总表》,同时将《汇总表》报区学校会计结算中心审核批准,此表每学期开学初填报。区学校会计结算中心将审核批准后的《汇总表》退回一份交各中小学、幼儿园留存。

4.资助受理截止时间由区学校会计结算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给予通知。

(三)资助发放

经审核通过后,各中小学、幼儿园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应资助政策免除相关费用,并发放助学金。各中小学、幼儿园学期结束后,有结余的资助资金可用于为资助学生购买学习用具。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相应调整)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八条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资金、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统一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其中地方部分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分别承担。

 

第五章 资助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区教育局、区学校会计结算中心、各中小学幼儿园等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条 区教育局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区学校会计结算中心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中小学、幼儿园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系统、幼儿信息系统和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幼儿)申请表、受理结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审核工作,并根据受助学生(幼儿)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区学校会计结算中心对学校(幼儿园)上报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确保学生(幼儿)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结合实际,通过“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还应从其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民办普通高中还应从其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

第十六条 对未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其他特殊困难学生(适龄幼儿),由困难学生本人、学生家长(监护人)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由各校成立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核认定,将审核认定后的名单上报区学校会计结算中心进行审核。资助申请和审核可参照上述资助的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对本区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普教计〔2017〕9号),《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本市户籍的农村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普教计〔2017〕10号),《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对本区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残疾儿童实施资助的通知》(普教计〔2017〕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普陀区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普陀区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

 

附件1

上海市普陀区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

*学校(幼儿园)名称:

学生

基本

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所在班级

 

*学籍号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户口地址

 

家长

(监护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与学生

的关系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申请

资助

情况

说明

*请写明: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适龄幼儿),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龄幼儿)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意见

城乡低保家庭

 

公章

年月日

特困供养人员

 

公章

年月日

低收入困难家庭

 

公章

年月日

学校

及资助

管理部

门审核

意见

班主任及生活导师意见

 

班主任签名:

生活导师签名:

年月日

学校(幼儿园)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上级学生资助

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注:1.标*号为必填(幼儿园无需填写学籍号);2.此表一式一份;3.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4.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适龄残疾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5.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扶贫手册》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附表2

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

学校(幼儿园)名称(公章): 单位:元

序号

班级

姓名

资助金额

合计

项目

保教

保育费

餐费

点心费

生活

用品

体检费

校车费

延时

服务费

课程配

套标准

材料费

课外教

育活动

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费

校服费

学费

课本和作业本费

国家

助学金

住宿费

收费

标准

                               
                                       
                                       
                                       
                                       
                                       
                                       

合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2:

普陀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对本市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本区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等资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区教育局、区学校会计结算中心、学校按职责共同管理。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及基础数据审核。区学校会计结算中心对填报信息进行相关审核并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教育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

区教育局所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内在籍在校就读的学生,可享受免费教育、国家助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免费教育、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可享受3年,国家助学金可享受2年,休学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第五条 资助内容

(一)免费教育

1.资助对象

本区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专,以下简称“中职校”)在籍在校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对象为:

(1)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本区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本区就读的本市及外省市农村家庭学生,即学生本人为农村户籍或父母双方(监护人)中任意一方为农村户籍。

(3)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本区就读的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即学生本人或父母双方(监护人)中任意一方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 户籍居民。

(4)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本区就读,且就读专业为纳入教育部规定的涉农专业的学生。

(5)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本区就读奖励专业的学生,即报考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列入“奖励专业”目录的专业,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本市户籍学生,以及在沪报考并符合有关报考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

(6)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本区就读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7)具有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籍并在本区就读的适龄残疾学生;以及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本区就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资助内容和标准

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根据各中职校收费标准,免除相应学费、书簿费。

(1)免学费:本市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4000元;本市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2600元。

(2)免书簿费: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课本和作业本费800元。

(3)免住宿费:残疾学生免除住宿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中职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中职校的住宿费标准据实予以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各中职校审核通过的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

2.资助年限

三年学制的学生可享受两年,毕业学年学生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不再发放国家助学金。学生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3.助学金标准

凡符合免费教育政策对象的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2000元国家助学金;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1000元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1.申请条件

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1)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或学习成绩排名未达年级同一专业排名前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各中职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2.奖励标准

中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名额分配

市教委下发文件将名额分配至相关中等职业学校。

(四)上海市奖学金

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中的优秀学生,激励学生刻苦学习、提高技能,引导学生积极向上、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

1.范围与条件

凡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品学兼优,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上海市奖学金。

学生申请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模范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2)乐于奉献,团结同学,热心为集体服务;(3)热爱劳动,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4)热爱专业,虚心好学,注重实践,学习成绩优良。

2.比例与标准

上海市奖学金每年评定1次,获得奖学金人数比例按在校生的5%计算。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奖,获奖人数按各学校获奖总人数的20%、30%、50%比例分配,由市教委按程序下达各类学校各等次上海市奖学金名额。

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第三章 资助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资助申请

申请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应在中职校规定时间内,每学期初向中职校申请,各中职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助学金无需申请,享受资格和标准由学校认定。

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的申请按照当年市教委下发文件申请。

第七条 资助工作程序

1.资助政策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资助政策,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学生申请和资格审核

学校资助专管员通过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数据库”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时准确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受助学生信息,汇总信息经学校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区教育局、区学校会计结算中心备案。

3.资助档案的归档

各中职校应做好资助档案管理工作,资助档案完整、齐全,随时备查。

4.资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资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发生结余、截留或挪用等情况。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其中地方部分按照各中职校隶属关系,由市、区分别承担。

 

第五章 资助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区教育局、区学校会计结算中心、学校等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条 区教育局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区学校会计结算中心做好职校上报数据的审核工作,组织各中职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各中职校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中职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中职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审核工作,并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区学校会计结算中心对各中职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各中职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中职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对本区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普教计〔2017〕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普陀区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

2.申请中职免费教育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上海市普陀区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学生申请表

 

附件1

上海市普陀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

(学年学期)

就读学校: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性质

 

身份证号

 

民族

 

入学时间

 

学籍号

 

就读专业

 

户籍所在地

 

家庭成员

姓名

户籍性质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请在相应的类型前“√”):

□残疾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就读奖励专业□农村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孤儿

□上海海岛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上海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烈士子女

 

申请人签名: 家长(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班主任意见:

 

建议免学费:元

免书簿费:元

免住宿费:元

发放国家助学金:元

 

班主任签名:

年月日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学校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户籍所在地”是指:××省(市)××区(县)××街道(乡镇)须填写齐全完整;

2.递交本申请表的同时,应出具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户籍证明、亲子证明;

3.本申请表、户口簿复印件和其他佐证材料由学校负责保管,以便备查

 

附件2

申请中职免费教育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特困供养人员

学生本人为特困供养人员。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特困供养人员证明。

2.农村学生

(1)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农村户口,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农业)”或“农村家庭(农业家庭)”的。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农村的。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

(3)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或“农村家庭”,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以及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或“农村家庭”的,但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

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的,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

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的,但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以及亲子证明。

学生首次申请时,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以后学期申请可用复印件。

3.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1)低保家庭申请人为学生本人。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低保证明;

(2)低保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低保证明。

(3)低保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低保证明,以及亲子证明。

4.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

(1)学生本人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的。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的,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的,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

5.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1)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人为学生本人。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2)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3)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6.烈士子女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烈士证明,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

7.孤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8.残疾学生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9.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相关扶贫部门(乡镇及以上)所出具的建档立卡扶贫手册或证明。

注:户口簿复印件应全本复印,复印从首页开始,不得跳页(需验原件)。

 

附件3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年)

 

学校:年级:全国学籍号: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年月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在校期间主要获奖

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理由(200字)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月日

                                               

学校:年级:全国学籍号:

 

推荐理由

(100字)

 

推荐人(班主任或学生工作管理人员)签名:

年月日

(专业)

 

 

年级(专业)主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上海市普陀区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学生申请表

(年)

申请人基本情况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入学时间

 

户籍性质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学籍号

 

政治面貌

 

学校名称

 

专业名称

 

班级

 

曾获何种奖励

 

主要表现

(附页)

班主任签名: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学校负责人签名(学校公章):年月日

                                 

说明:1.“户籍性质”是指农业(含县镇)或非农业户口;

2.“户籍所在地”是指省(市)、县(区)、街道(乡镇);

3. 本表一式二份,与申请人有关附件和一份表格由学校负责保管,以便备查;一份放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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