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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5年07月04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 海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车定义)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相关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一贯制学校学生应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第三条 (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 (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三)应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 (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符合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全周期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 (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可以在“一网通办”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平台,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该平台上依职能实施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校在“一网通办”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平台上填报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校自购校车的,应当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校办学许可证;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学校租赁校车的,除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

(四)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本区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校车标牌。

第七条 (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上下学生时,还应开启危险警告信号灯(双跳灯),同时启用停车指示牌;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

(四)校车应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 (管理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城郊结合部和郊区人民政府因地区经济和社会规划发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协调本区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工作会商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校(园)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租赁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具备客运经营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不断提高校车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

(七)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并定期组织应对校车安全事故的应急疏散演练。

(八)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九条 (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与学校签订协议。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行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条 (违规处置)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二条  (参照执行)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台商子女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含经批准设立的本市公、民办学校国际部)的校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生效及废止)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15〕83号)同步废止。

附表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正面)

申请表编号:                           校车标牌编号:

学校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学校地址

 

所辖区

 

学校性质

中学        小学        幼托园所       其他学校

车主名称

 

车辆性质

自有        租用

校车所有单位

公交       省际客运        学校

车牌号码(注1)

 

车 辆

类 型

 

厂 牌

型 号

 

学校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初审盖章:(注2)

 

 

 

 

 

经办人:

日  期:

市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注3)

 

 

 

 

 

经办人:

日  期:

区交警部门审核盖章:

 

 

 

 

 

 

经办人:

日  期:

区教育局终审盖章:

 

 

 

 

 

 

经办人:

日 期:

区政府许可或市教委许可意见及期限(注4):

 

 

 

 

 

经办人:

日 期:

注1:未上牌新车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注2:国际学校(或台商子女学校)由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盖章并签署受理意见

注3:学校自有校车无需盖此章

注4: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台商子女学校由市教委盖章并签署许可截止日期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反面)

校

车驾

驶人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随车照管人员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运行方案

行驶路线(停靠站点):

 

 

 

 

 

 

 

 

 

 

开行时间:

上午:                                    下午:

运行方案中行驶路线跨区的需先由非本区交警支(大)队签署意见

运行方案涉及区:

运行方案涉及区:

运行方案涉及区:

区交警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经办人:     日期:

区交警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经办人:     日期:

区交警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经办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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