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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已经2024年11月20日第7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

 

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态环境,增强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建设“上海科技创新中心新的增长极”,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依法设立、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科技创新导向、科技创新水平高、市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方式

(一)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

1.对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的新建或新引进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经认定的科技研发平台,获得上海市平台能力提升项目的,按照市有关规定要求,可按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对获得区认定的新建科技研发平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已经国家或上海市认定的科技研发平台不重复享受该资助)。

2.对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使用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的,按照市科委审核认定的实际发生服务费用,可按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3.对首次获得国家、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首次获得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企业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企业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通过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4.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5.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按照市有关规定要求,可按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对具有高成长性且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经评审认定为区科技创新型小巨人企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引进的、有影响力或高速成长的“互联网+”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6.对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重点领域企业,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立项的,可按最高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7.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按市级要求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对获得市级的信息产业发展和城市数字化转型项目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的,可按最高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8.对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已完成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评审为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的,分两档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获区科技创新项目资助不超过3次。

9.对获得市经信委立项确定的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产业链攻关与应用创新项目的产业链攻关专题及创新成果示范应用专题的高端装备首台套应用突破方向、材料创新应用等,可按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产业高端供给能力提升技术改造专题等,可按1:0.5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先导产业创新发展项目的集成电路板块及新一代信息与通信技术发展项目的电子信息专题、软件产业发展专题等,可按1:0.5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

10.对获得上海市产业协同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可按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

11.对获得“上海软件企业百强、高成长百家”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12.对获得国家、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或机构,可给予5-20万元的区级资助。

13.开展科技服务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创业团队、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经认定,可发放一定的科技服务券,用于购买知识产权、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按规定使用后予以兑现。

(三)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14.对经认定的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等科技创新载体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60万元的资助。

15.对纳入全市建设布局的高质量孵化器和高质量培育孵化器,根据市级要求,可按孵化器建设总投入经费的50%以内比例给予启动建设经费;对照市级年度运营补贴可按最高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市区两级支持资金之和,原则上不高于年度运营总体投入经费的50%;建设期满后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可按最高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16.鼓励产业园区围绕国家、市、区科技产业布局,依托研究机构开展科技园区规划布局、产业定位等课题研究,根据课题级别,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四)其他

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

三、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区商务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科委、区商务委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科委、区商务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科委、区商务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区财政局负责执行相关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专项资金总和原则上参照研发投入、创新水平和规模增速等作为综合评估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资金拨付并追缴已拨付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区科委2023年12月1日印发的《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普科合规范〔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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