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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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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监测站:
《2026年度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部门,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26年度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8日
附件
2026年度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是全面推进美丽普陀建设的重要一年。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扎实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制定2026年度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围绕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五五”规划等重点工作,以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为导向,加快建立覆盖全面、布局合理、运行高效、协同共享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持续提升智慧监测、精准监测能力水平,推动监测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普陀提供坚实可靠的监测支撑和数据保障。
二、主要目标
扎实开展2026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天地一体监测网络,增强支撑生态环境管理效能。提升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效能,增强监督监测指向性,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大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加大移动源监测力度,持续完善入户监督抽测、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以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加油站等监督的闭环管理。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监测能力和水平。加快人才与队伍建设,优化技术人员梯队结构,提升监测队伍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三、工作要点
(一)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1.优化监测网络布局。搭建“塔机视联”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巡查系统,实现重点区域实时动态监控。优化布设街镇环境空气小微站,完善小尺度、网格化区域大气监测布局。积极探索应用走航等新型监测技术手段,提升动态溯源与快速响应效率,打造“天地一体”的环境监测网络。
2.提升监测技术水平。推进本区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的数智化转型,加强监测数据智能质控与多源数据融合分析,提升污染溯源、预测预报和非现场监管能力。推动无人机巡航监测、鸟类声纹识别、eDNA(环境DNA)监测等新技术的试点应用,提升生态、水质、污染源监控的智能化水平。
(二)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水平
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进一步做好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数据审核工作,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提供基础支撑。加强VOCs光化学组分站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开展大气自动站周边环境污染源追踪评估。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在应急预警预测中的作用,持续增强大气环境污染监测预警、精准溯源和科学决策能力。
4.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做好市考断面手工监测数据比对工作,配合区河长办开展全区区管及以上河道、其他河湖以及小微水体的水质例行监测和质量管理。依托全区10个地表水小微自动站,深化断面“一点一档”数据应用,强化水质波动问题分析研判与预警处置。
5.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适时开展本区内的土壤监测工作。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监督工作,加强污染源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
6.生态监测。做好生物多样性调查和监测工作,持续开展水生生物监测和苔藓植物监测,动态评估物种多样性与生境质量。制定普陀区生物多样性观测站建设方案,启动生物多样性固定观测站建设。
7.声环境质量监测。继续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做好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信息平台数据审核工作。
(三)着力提升固定污染源监测效能
8.加强固定污染源监督监测。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区域监管重点,科学统筹监测资源,聚焦重点污染源精准开展监督监测。加强监测结果运用,健全监测数据研判分析机制,强化监测异常问题线索归集与移送,提升监管针对性与有效性。
9.强化自行监测质量监管。优先运用智能化、现代化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针对监督性监测、非现场检查等监测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通过“三监联动”机制实施现场检查。按照分级原则开展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比对抽测,加强对固定污染源在运维类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多措并举提升在线监测数据质量。
10.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加强监督监测、比对抽测与自行监测等多源数据的融合分析,强化对自动监测应联未联、数据异常、运维不规范和信息未公开等问题的动态排查,提升数据质量审核效率和非现场监管能力。强化监测发现问题闭环管理,推动监测结果与排污许可、环境执法、信用评价等管理手段联动,支撑精准执法和污染治理决策。
(四)稳步推进重点领域污染源监测
11.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执法监测。加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执法监测,开展锅炉、汽修、印刷、餐饮等专项执法监测。
12.加大移动源监测力度。与市级监测力量形成合力,全面完成在用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抽测任务;持续做好油气回收设施环保监测;做好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构日常检测质量监管工作。
13.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工作。依据《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开展以执法监测为主的监督管理;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对相关建设项目按一定比例开展事后执法监测和自主验收监测技术核验。
14.继续做好对典型辐射污染源的监测。
(五)加强行业质量管理
15.提升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服务效能。进一步强化对区域内社会监测机构、承担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用于日常生态环境管理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加强与区市场监管局的协作与联动,巩固联合监管机制,依法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六)强化监测数据管理和支撑能力
16.配合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整合地表水、扬尘、餐饮油烟、噪声等各类监测数据资源,推进区级生态环境数智平台建设。按照市、区“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完善规范应用系统建设,带动生态环境监测政务服务改进。
17.深化监测数据结果应用。依托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加强社会化监测活动全流程追溯、事中事后监管和信息公开,提升全过程监管能力。持续完善排污单位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七)提升环境监测综合能力
18.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本区应急监测工作常态化管理,不断提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环境安全。组织参加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技能竞赛,提升技术人员应急监测的实战技能和专业水平。
19.推进监测装备现代化升级。根据《上海市区级环境监测站现代化监测设备配备指南》,结合本区监测工作实际需求,编制区级监测设备更新计划,动态推进监测装备优化升级,夯实现代化监测体系建设的硬件基础。
20.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充分发挥各级专技人才“传帮带”作用,持续提升监测队伍业务能力与整体素养。积极参与全市“百人计划”人才培养计划,充分对接市级优质培训资源,扎实推进人才培养实施方案,建立务实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专技人才获得感与归属感,稳步夯实事业留人、人才兴业的机制保障。
21.深化环境教育基地建设。加强环境教育基地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基地讲解员培训,做好各类参观接待和环境保护宣教工作,切实发挥对公众的生态文明宣传作用。
(八)做好其他常规性监测工作
22.按照本计划开展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执法监测。完成突发环境污染事项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开展各类信访投诉复核监测工作;公正、规范处置市民来信、来访、来电投诉涉及的环境监测工作。做好监测质量管控工作。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完成其他监测任务;完成局长室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规范报告编写和数据报送
23.严格按照市环境监测中心关于数据报送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各类监测数据,保证报送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根据局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局管理需要的各类监测报告。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编写环境状况报告和各类专题报告,使环境质量分析成为开展针对性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附件:2026年度普陀区环境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附件
2026年度普陀区环境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围绕持续改善全区河道水质目标,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美丽普陀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为重点,开展市控监测断面和区各级河道水质监测,结合水质自动监测,为本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估提供技术依据和技术保障。
1.地表水水质手工监测
(1)监测范围
对普陀区全区范围内10个市控监测断面、55条区管及以上河道(74个断面)、35条其它河湖(35个断面)和71条小微水体(71个断面)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
地表水水质常规监测项目共25个,其中重点监测项目13个,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挥发酚、石油类、电导率和浊度;一般监测项目12个,包括: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3)监测频次
10个市控监测断面:每月监测1次,全年共12次。其中1月、4月、7月和10月监测25个常规项目,其余月份监测13个重点项目以及12个一般项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中上一年及当年出现过的超过Ⅲ类标准限值的指标。
55条区管及以上河道74个断面及35条其它河湖35个断面:每月监测1次,全年共12次。其中7月监测25个常规项目,其余月份监测13个重点项目。
71条小微水体71个断面: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共2次,监测13个重点项目。
(4)任务分工
10个市控断面的手工监测由区环境监测站负责。55条区管及以上河道的74个断面、35条其它河湖的35个断面、71条小微水体的71个断面的手工监测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
2.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2026年区级地表水水质小微监测站10个,对10个重点河道断面进行监测。
(2)项目及频次
主要包括常规三参数(水温、pH值、溶解氧)、氨氮、总磷,常规三参数1次/1h,其他指标1次/4h,具体监测项目及频次根据站点类型及管理需求确定。
3.疏浚底泥监督性抽测
按照《关于规范中小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指导意见》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疏浚底泥监督性抽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疏浚底泥的监督性抽测工作。监测名单由生态建设科根据区河长办提供的当年疏浚河道清单另行制定。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以持续改善全区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相关监测,加强各类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力度,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1.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
(1)监测点位
2026年,本区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点2个,其中国控点1个,市控点1个(根据事权上收要求,国控点和市控点分别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管理和运行)。总悬浮颗粒物区控点1个,降水市控点1个。
(2)监测方法和监测项目
监测方法应统一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环境空气总悬浮物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1263-2022)、《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 165-2004)等标准方法。
a.总悬浮颗粒物采样监测点:必测总悬浮颗粒物。
b.降水测点:降水量足够时,逢雨必测pH值、电导率和降水量3项。每月第一场降水分析硫酸根、硝酸根、铵、钙、镁、钠、钾、氯和氟等9项离子。凡第一场降水量不足以进行全分析的,顺延至下一场降水。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的降水监测数据应进行阴阳离子平衡检验。
(3)监测频次
降水测点:按要求保证监测周期和监测频率。
2.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或最新的工作要求,以自然年为单位,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
(2)监测项目
自动监测项目包括116种VOCs物质。
(3)监测频次
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1组监测数据。
3.建筑施工扬尘监测质量管理
(1)监测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扬尘在线监测的质量管理、数据应用。根据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DB31/T1433-2023)以及市住建委、原市环保局、原市质监局、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与设备运行管理的通知》(沪建质安联〔2018〕239号)等相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中的要求,按照一定的比例组织对辖区内在用扬尘在线监测仪器开展现场质量抽测,并对建筑施工等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开展审核。
(2)监测项目
扬尘在线质量抽测项目包括:开展与标准重量法的比对测试,检查在线监测系统安装的规范性,包括测点位置、高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备除湿(湿度补偿)、自动校准等功能;运维记录是否完整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评价在用仪器质量及运维是否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3)监测频次
原则上质量抽测应覆盖所辖区内的所有仪器运维商,每年至少1次。
(三)声环境质量监测
2026年,本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以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为主。监测日期、频次参照上海市声环境质量监测安排执行,详见下表。
| 监测内容 | 频次(次/年) | 监测日期 | 数据上报日期 |
| 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 2 | 5月、9月 | 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
| 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 2 | 5月、9月 | 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
|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 自动监测 | 全年 | 实时数据逐小时实时上传,审核数据每月2日前上报上月数据 |
1.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的规范布设,并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和质量核查,监测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
2026年,本区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14个。监测时段白天为8:30至17:30,其中11:30至12:30停止监测;夜间为22:00至次日凌晨6:00。
2.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位的规范布设,并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和质量核查,监测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
2026年,本区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9个。监测时段白天为8:30至17:30,其中11:30至12:30停止监测;夜间为22:00至次日凌晨6:00。
3.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的数据审核、运维管理和质量核查工作。
2026年,本区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3个,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全年在线连续监测。对于在连续监测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可预计的突发性影响,应在备注中加以情况说明,其他数据缺失的情况,按相关管理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上传数据管理平台。
(四)生态监测
1.监测范围
(1)主要水体水生生物监测。对全区范围内10个地表水市控断面以及启动林公园内水体的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大型底栖动物和鱼类等生物群落开展监测,进行物种多样性评估和生境质量评估。
(2)苔藓植物监测。在全区范围内的14个公园和绿地开展树附生苔藓植物监测,进行物种多样性评估和生境质量评估。
2.监测频次
水生生物、苔藓植物全年各开展2次监测。
3.任务分工
委托相关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
二、固定污染源监测
(一)固定污染源监督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确定的工作职责,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对辖区内重点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组织开展监督监测,并对区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监督监测任务进行管理。其中,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锅炉、VOCs专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执法监测等固定污染源专项监测任务的名单及监测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各条线部门通过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另行下发。
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根据监管需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未发证单位,依据适用的排放(控制)标准确定。监测重点应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结果,聚焦超标风险高、环境影响大的污染物因子。
3.监测频次
重点监管对象的主要排放口,每5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监测,年度监测比例不低于20%。
一般监管对象中每年抽取不少于总数10%的单位开展1次监督监测。
专项监测任务的监测频次由市生态环境局各条线部门根据监管需求确定。
原则上,监督监测工作应于11月底前完成。
4.数据报送与结果联动
监督监测数据应在监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至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水、气重点排污单位)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在线综合管理系统(其他单位)。数据报送后2周内,完成回流至全市监测平台相关信息的关联处理。如发现未从全国监测平台回流数据的,应及时联系市环境监测中心排查。
监测发现超标、排放口不规范等异常线索,应按“三监联动”机制推送至执法或监管部门。
(二)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质量监管
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及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对自行监测情况开展监管,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监测点位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和运行情况,使用的监测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情况,对技术服务机构监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情况。
1.非现场检查要求
优先运用智能化、现代化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为现场检查筛选线索,主要内容包括:
自动监测联网情况: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自动监测要求,全覆盖排查自动监测安装联网情况。
监测过程合规性:通过手工监测的自行监测方案、采样电子化记录等过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的电子记录、视频监控等,核查监测活动真实性。
信息公开规范性:依托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等信息化系统,检查公开的完整性、及时性与准确性。重点排查自行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监测结果是否与信息公开数据保持一致。
数据异常分析和认定:对自动监测设备应联未联和数据标记异常、超过排放限值、长期无波动、突变等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形成相应报告和问题线索,并按要求推送。对手工监测数据异常的,督促开展原因分析和整改,并开展加密监测。
2.现场检查要求
强化监测执法协同,针对监督性监测、非现场检查等监测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通过“三监联动”机制实施现场检查。
(1)自行监测质量抽查
结合非现场线索开展抽查,比例不低于国家要求。检查对象包括:上年检查不合格或未整改单位、新领排污许可证单位、未委托第三方或自行采送样单位、上年执行报告自行监测因子和频次不满足要求、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等。
(2)技术服务机构检查
重点核查监测能力、数据真实性等。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全年完成辖区固定污染源运维类技术服务机构100%覆盖。
(3)专项监测监管检查
根据国家、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监管要求,开展专项监测监管检查。
3.自动监测比对抽测
按分级原则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比对抽测,抽测比例每年原则上不低于水、气重点排污单位的20%,“十五五”期间实现100%覆盖。
大气重点排污单位抽测项目包括颗粒物、SO2、NOX、氧量、流速等。
4.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落实情况检查
(1)在线监测安装要求落实情况检查
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在线监测要求,全覆盖排查自行监测安装、验收、联网、备案完成情况。
(2)自行监测要求落实情况检查
结合年度执行报告监督检查等工作,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自行监测要求,检查执行报告中自行监测内容的规范性与真实性。重点排查自行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等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填报信息和附件材料是否规范准确,是否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的数据保持一致。
5.结果处理与报告
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法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核。涉嫌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移交执法部门查处。抽查、抽测结果纳入相关信用评价。
(三)环统单位监督监测
1.废水监测
(1)监测任务
对环统单位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总磷、总氮等。
(2)监测点位
监测点位为企业废水总排口。
(3)监测频次
对其中列入环统名单的4家企业,每季度监测1次。
2.VOCs监测
(1)监测任务
对区内上海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塔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排放的VOCs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苯系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
(2)监测点位
VOCs治理设施出口。
(3)监测频次
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
3.废气排放量监测
(1)监测任务
对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的废气排放量进行监测。
(2)监测点位
治理设施出口。
(3)监测频率
每年监测1次。
(四)专项监管任务监督监测
1.涉重企业重金属监测
(1)监测任务
对普陀区企业001排放的重金属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废水中六价铬、总铬、总镍、铜,废气中铬酸雾。
(2)监测点位
电镀车间废水排放口(铜为总排口),废气排放口。
(3)监测频率
每季度监测1次。
2.锅炉烟气监测
(1)监测任务
对本区67家单位使用的燃油、燃气锅炉进行监测,其中部分锅炉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以监测时实际工况及现场环境条件为准)。
(2)监测点位
锅炉烟气监测点位为排放口。
(3)监测频率
每年监测1次。
3.印刷企业VOCs排放监测
(1)监测任务
对区内40家印刷单位排放的VOCs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苯系物和非甲烷总烃。
(2)监测点位
VOCs治理设备排气筒排放口。
(3)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1次。
4.汽车修理企业VOCs排放监测
(1)监测任务
对区内67家汽车修理单位排放的VOCs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苯系物。
(2)监测点位
VOCs治理设备排气筒排放口。
(3)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1次。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执法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分类监管要求,以建设单位在“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
的建设项目投产信息为依据,对开展事后执法监测的建设项目,按照比例对其开展的自主验收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核验。具体监测名单另行下达。
(2)监测频次
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审批制建设项目,应当在其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半年内开展执法监测;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其他审批制建设项目,应当在其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执法监测。
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执法监测。
三、移动污染源监测
(一)在用柴油车路检路查
1.监测范围
在地面道口、柴油车车流量较大的非高速道口和道路设置路检点位,采用林格曼黑度、自由加速法相结合的检查方式进行路检路查。
2.工作安排
每月至少开展2次路检路查,全年至少完成1000辆次机动车拦截检测,并加大对前期违法行为较多的车型的检查力度。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期工作路检路查时间为11月1日到11月10日,地址为绥德路祁连山南路。
3.工作方式
现场采取联合执法模式,由环境监测人员配合公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由公安部门拦车,环境监测人员采用林格曼黑度法或不透光烟度法检测该车尾气排放情况。采用林格曼黑度法进行检测时,若车辆排放明显可见黑烟,需采集全过程视频,视频应至少拍摄车牌号码及排放黑烟情况。若车辆排放检测超标由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环境监测人员应做好车辆原始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该车检测报告(报公安部门);若检测合格,予以放行。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监测
1.监测范围
对辖区内申报登记
的(包括备案登记的)固定使用的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测,掌握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包括机械出厂日期、排放阶段、监测烟度值及燃料类型等)。
2.监测数量
2026年,本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工作监测数量不少于本辖区内申报登记的(包括备案登记的)固定使用的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的20%,以2025年12月31日数据作为2026年工作量基数,即不少于27辆,具体监测名单另行下达。
(三)车用油品质量抽测
1.监测范围
对辖区内在用柴油车及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油的油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重点检测油品含硫量。
2.工作安排
每月开展不少于5个油品的抽样调研工作。工作人员进行油品质量调研时,发现油品检测结果超标的,应及时移交本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超标油品追溯工作。
3.数据上报
每月5日前,将上月移动源监测和监管工作相关数据上报至国家平台和市级调度平台。
(四)油品储运运销环节抽测
1.加油站油气排放监测
对全区加油站系统油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和抽测。对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测试。同时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管理台账、环保设备运行状况、自检报告、油气回收在线报警状态处理等实施现场抽查。本区加油站抽测比例为100%,共26个。
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规范要求,加油站监测项目应至少包括:汽油加油枪的高档气液比、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末端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如安装),并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F的要求进行油气在线设备流量计比对测试,抽测完成后出具监测报告。监测人员进行现场抽测时,不做事先通知。
2.企业内部加油点油品抽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制订的〈本市非法加油点专项整改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20〕60号)要求,针对辖区内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开展专项排查,建立各自的内部加油站监管清单,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油品质量抽查,发现油品超标的,及时移交执法部门。
四、辐射污染源监测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工作部署,开展辖区内电离辐射污染监测、电磁辐射污染监测,具体监测方案另行下达。
五、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核查
(一)工作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及相关要求,对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辖区内技术服务机构采样和实验室现场核查、“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等。
(二)工作安排
通过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技术服务机构监测报告和上传管理系统信息开展非现场核查;统筹监管、监测、执法等部门涉及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任务,对辖区内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采样和实验室现场核查,信用等级A、B的技术服务机构,核查比例不低于20%;信用等级C、D及当年未评定等级的技术服务机构,核查比例为100%。
(三)数据上报
每季度将相关核查情况通过管理系统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六、应急监测
(一)工作要求
加强应急监测硬件能力建设,加快专业技术人员仪器应用能力的培训和培养。增强技术储备,加强应急监测人员日常培训和演练工作,加强应急监测仪器、人员防护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校正以及定期检查工作。
(二)工作程序
1.在接到市、区生态环境局的工作指令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赶到单位或指定地点,并携带必要的应急监测装备及个人防护用品赶赴污染事故现场。
2.应急监测小组到达现场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对现场污染情况和污染物种类进行初步调查。现场监测负责人立即制定现场监测方案,监测人员根据监测方案实施监测。按现场情况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送实验室分析。
3.实验室相关分析人员在接到样品后,立即按有关要求进行分析测试,分析结果尽快上报。
4.应急监测小组组长得到监测数据后,应结合现场调查和现场监测的具体情况,立即编写事故监测评估报告,并上报指挥部。事故监测评估报告经应急指挥审定批准后,上报市、区生态环境局,并归档。事故监测评估报告仅向市、区生态环境局或市、区生态环境局指定的部门报送,严禁向无关部门或人员透露监测结果和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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