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2)第218号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9月18日所作第130059931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1300599314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路过铜川路岚皋路路口,由于铜川路在修路施工,导致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界线模糊难以分辨,误入机动车道。故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事发当时,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铜川路西向东往岚皋路方向行驶时,没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而是骑行在机动车道,申请人骑行的路段设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道路标线和指示标志。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8日7时55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D**的电动自行车沿铜川路机动车道西向东往岚皋路方向行驶,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决定处罚款5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复议双方并无争议,本机关予以确认。
关于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根据道路监控和执法记录仪视频,本案所涉道路路段未有修路施工情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界线、指示标志均清晰可见。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9月18日作出第130059931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