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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1月0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2)218

人:王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918日所作第130059931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1300599314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路过铜川路岚皋路路口,由于铜川路在修路施工,导致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界线模糊难以分辨,误入机动车道。故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事发当时,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铜川路西向东往岚皋路方向行驶时,没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而是骑行在机动车道,申请人骑行的路段设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道路标线和指示标志。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918755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D**的电动自行车沿铜川路机动车道西向东往岚皋路方向行驶,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决定处罚款5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复议双方并无争议,本机关予以确认。

关于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根据道路监控和执法记录仪视频,本案所涉道路路段未有修路施工情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界线、指示标志均清晰可见。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2022918作出130059931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十一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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