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2)第227号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陈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9月24日所作第310107130070209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300702094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右转专用道离主控灯很远看不到,且右转专用道无信号灯控制,故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沿真南路西向东行驶至真南路真北路口右转弯时,路口右转弯指示信号灯已经由黄色箭头灯转换为红色箭头灯,但申请人仍继续驶出停止线通过路口,且该路口信号灯设置没有遮挡无法识别的情况。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4日17时35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M*****的小型轿车沿真南路西向东行驶至真北路口右转弯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根据道路监控显示,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沿真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真北路右转弯时,遇路口右转弯信号灯为红灯,仍继续行驶右转弯,被申请人认定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9月24日作出第310107130070209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