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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要求区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3年02月0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2)第282


    申 请 人:单某

    委托代理人:盛某,上海君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单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撤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称:该份名为“异议复核申请书”的申请材料,实为向有权行政机关进行实名投诉举报求决的“履行职责申请书”,而非被申请人所称的所谓“信访事项”。普陀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的“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中具有申请人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能用信访形式规避其履行法定职责,阻断申请人权利救济的途径

被申请人称: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修正)》的规定,变更公房的承租权的法定主体是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权的代理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合法、内容适当,亦告知了相关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受理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10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交《异议复核申请书》,请求将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公租房的登记承租人由原来的登记人许某变更登记为申请人单某。2022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决定受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

2022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202200438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称:“光复西路145弄由西部集团下属上海曹杨物业有限公司进行公房管理。经向曹杨物业了解,2020年12月,光复西路145弄160号402室公房承租人已由许某变更至许某某。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4号)解答,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建议您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现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申请人请求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撤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异议复核申请书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视听资料、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负有变更租赁登记的法定职责。本机关认为,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其成立、变更或解除系由房屋租赁双方依据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进行商定,而非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权力予以确定。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是本区内房屋租赁的管理部门,其管理职责主要包含对房屋租赁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并不包含变更租赁登记的职权。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如对系争公房承租权存在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被申请人在信访答复中已进行告知。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不负有申请人所主张的“责令公房出租人变更租赁登记”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单某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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