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普府复(2022)第264号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陈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的第3101075000000754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