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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3月0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2)291号

 

人:王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11月12日所作第130105978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1301059787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处罚前未告知要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2、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处罚过程中,申请人一直很配合,并未影响道路通行,也未与警察产生争执,应该依法口头给予警告教育后放行。3、警察态度傲慢生硬

被申请人称:案发时,申请人乘坐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北路金沙江路,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2日16时19分左右,申请人乘坐牌号为沪B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北路金沙江路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以警告处罚。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申请人乘坐小型轿车沿行驶至中山北路金沙江路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关于争议焦点一: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民警系在发现申请人已实施了违法行为后将拦停,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拟处罚结果和依据,申请人虽不认可但未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二:处罚是否适当。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从安全上考量,后排乘客确有必要系安全带。因为即使汽车在低速行驶的时候,若发生碰撞或者紧急制动,惯性也足以让乘车人发生位移,受到伤害。因此,行政机关加强交通管理和公民从自我做起、严格守法均极为重要,缺一不可。本案中,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实施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事发时机动车较多,申请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因此,对本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积极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关于处罚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所作的警告处罚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另外,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未发现警察态度傲慢生硬。申请人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2022年11月12日作出第130105978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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