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2)第291号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11月12日所作第130105978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1301059787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处罚前未告知要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2、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处罚过程中,申请人一直很配合,并未影响道路通行,也未与警察产生争执,应该依法口头给予警告教育后放行。3、警察态度傲慢生硬。
被申请人称:案发时,申请人乘坐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北路金沙江路,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2日16时19分左右,申请人乘坐牌号为沪B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北路金沙江路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以警告处罚。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申请人乘坐小型轿车沿行驶至中山北路金沙江路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关于争议焦点一: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民警系在发现申请人已实施了违法行为后将其拦停,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拟处罚结果和依据,申请人虽不认可但未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二:处罚是否适当。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从安全上考量,后排乘客确有必要系安全带。因为即使汽车在低速行驶的时候,若发生碰撞或者紧急制动,惯性也足以让乘车人发生位移,受到伤害。因此,行政机关加强交通管理和公民从自我做起、严格守法均极为重要,缺一不可。本案中,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实施了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事发时机动车较多,申请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因此,对本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积极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关于处罚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所作的警告处罚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另外,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未发现警察态度傲慢生硬。申请人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11月12日作出第130105978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