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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年03月0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2)294

人:范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范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1122日所作第310107186609855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866098553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事发时前车缓慢行驶,长时间滞留路口,故无奈借道超车,申请人非故意逆行,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事发时驾驶牌号为沪B*****的小型轿车,沿曹杨路南向北行驶,左转弯进入芝川路,在地面漆划的中心黄色分道线明显且清晰可辨的情况下,逆向驶入芝川路东向西方向的对向车道行驶。芝川路该处道路西向东方向仅一根机动车道,申请人应该依次排队行驶,至有超车条件处再实施超车。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103013时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B*****的小型轿车沿曹杨路南向西左转进入芝川路并驶入芝川路西向东车道,被电子警察拍下。2022年11月22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芝川路事发路段直行车道中间漆划有明显单黄实线。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其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沿曹杨路左转弯进入芝川路后,驶入了其行驶方向的对向车道,属逆向行驶,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事发时,申请人前后车均正常通行,故申请人称因前车行驶缓慢,不得不逆向行驶借道超车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20221122日所作第310107186609855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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