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2)第287号
申 请 人:强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
法定代表人:虞亚光,职务:局长
申请人强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申请人称:被举报人上海驭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驭照公司”)发送的涉案短信息属于商业推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和查处职能。如果被申请人调查后认为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故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举报人将1069242344849731短信号段提供给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使用,涉案短信息并非被举报人发送,被举报人亦未获取过申请人的手机号码。被申请人并未对举报事项立案查处,因此无需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移送。故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及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5日,申请人的手机号码18*******收到一条内容为“【医疗保险】再次通知:您的6491账户重疾保障已到达!不验证自动作废,点击确认!回N取关”的短信息。申请人查询后认为发送该短信息者为被举报人驭照公司,被举报人非法获取其手机号码并且发送商业短信息违法,故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依法立案查处。
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认定,被举报人驭照公司住所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989号甲1层249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举报人将1069242344849731短信息号段提供给北京久佳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佳公司”)使用。驭照公司称其未获取过申请人的手机号码,涉案短信息系由泰康公司发送。被申请人遂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故于2022年9月20日根据该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答复信息截屏、不予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码号合作运营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的职权。
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同年9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9月21日答复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正确,二是被申请人是否应将涉案举报移送给相关部门。
关于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正确。根据现有证据可证实,被举报人将10692423短信息号段许可给久佳公司使用,故本案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获取手机号码并发送短信息的行为并非被举报人实施,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将涉案举报移送给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而被申请人并未对涉案举报事项予以立案调查,因此无需适用该规定进行移送。故申请人所述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1日所作不予立案答复(举报编号:1310107002022083080027054)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三年二月六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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