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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不服区市场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2023年03月0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2)第305

 

人: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  

法定代表人:虞亚光,职务:局长

申请人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116日对其在12315平台投诉作出的不受理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1116对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作出的不受理答复。

申请人称:其购买的涉案洗衣机发现以下问题:1.该商品为节能产品,商家网店产品页面没有展示效能标识2.被举报人璞发(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发公司”)违反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处罚。3.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反映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回复该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在普陀区大渡河路388弄5号华宏中心14楼。继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回复:被投诉对象地址在杨浦区,我局不具有管辖权,建议向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申请人对该不受理告知不服,要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2022年11月12日对订单商品在发货前已经完成了退款,且退款原因为其个人“不想要了”。随后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赔偿投诉。申请人未实际支付货款购买商品,未建立与商品的法律联系,不具备商品损害其利益的基础。且申请人退款原因也并非其所称的产品标识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亦不会侵害申请人的利益,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恳请驳回。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其于11月11日在璞发公司在抖音商城经营的Haier海尔璞发专卖店购买了海尔洗衣机1台,合计3699元,订单号:4999593583271773984。发现该商品为节能产品,商家网店产品页面没有展示能效标识,要求1.对被举报方注册地址进行查处;2.书面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电话和信函回复;3.处理结果书面回复;4.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相应赔偿;5.按照举报奖励办法,领取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于11月16日对申请人投诉作出不受理告知,不受理原因为被投诉对象地址在杨浦区,被申请人不具有管辖权,建议向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现申请人对该投诉告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即购买涉案产品当日以“不想要了”为由向Haier海尔璞发专卖店申请退款(售后类型:未发货仅退款),11月12日璞发公司向申请人退款。

以上事实有投诉单、举报函、投诉详情网页截图、退款网页截图、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网店页面截图、订单信息网页截图等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复议机关受理其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函中的投诉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处理。申请人虽购买了涉案产品,但于购买次日,即2022年11月12日已完成了退款手续。申请人与商家之间的民事关系已经解除,已自然丧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所述的“消费者”身份,并不再享有投诉及获得投诉处理的权利。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不受理的告知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的不受理告知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二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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