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1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芦,职务:局长
申请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的《告知书》(编号:SQ00244246X120221109004),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SQ00244246X120221109004的《告知书》。
申请人称:编号SQ00244246X120221109004《告知书》内含公示情况说明、公示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反对意见书,现对公告书内含的公示情况说明,公示反馈意见处理情况不服,要求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经审查,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人申请获取之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且申请人之复议请求与理由并无法律与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前述行政行为。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2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获取:“上海市普陀区骊山路180弄(赵家花园)宜川五村65号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设计方案公示情况说明以及公示方案(存有异议)反馈意见处理情况。”同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称:“经审查,您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现将该信息提供给您,请查收。”同日,申请人将该《告知书》及赵家花园宜川五村65号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公示情况说明》《设计方案公示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存有异议)》邮寄送达申请人。现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处理单》《设计方案公示情况说明》《设计方案公示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存有异议)》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获取:“上海市普陀区骊山路180弄(赵家花园)宜川五村65号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设计方案公示情况说明以及公示方案(存有异议)反馈意见处理情况。”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政府信息,符合规定,并无不当。
另外,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主要解决的是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否问题,关于政府信息内容本身的争议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告知书》(编号:SQ00244246X120221109004)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