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51号
申 请 人:钱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钱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2月3日所作第310107186674531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866745315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事发时,申请人在丹巴路北向南左转进入梅岭北路,左转弯是整个驾车操作大流程,应从整个转弯过程全景中来判断有没有逆向行驶,穿插一角就被认定逆向行驶太牵强且违背实事求是的做法。事发路口黄线很淡,影响机动车驾驶人视觉观察,事发时有洒水车作业,洒水后路面黄线更加不明显。梅岭北路西向东非机动车道上,整天停放机动车,影响到转弯和直行车辆正常通行。因此,把申请人违法行为定性为逆向行驶是不准确的,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事发时驾驶牌号为沪B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丹巴路北向南行驶至梅岭北路,左转弯进入梅岭北路行驶时,在地面漆划的中心黄色分道线明显且清晰可辨的情况下,逆向驶入梅岭北路西向东方向的对向车道行驶。梅岭北路该处道路西向东方向仅一根机动车道,申请人应该驶入自己的车道而不是驶入对向车道。该处道路中心分道线漆划的黄色分道线清晰明显、没有明显污损无法辨识的情况,且按照国家标准漆划。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1日10时21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B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丹巴路由北向南行驶,在丹巴路梅岭北路路口左转进入梅岭北路,并驶入梅岭北路东向西车道,被路口视频监控拍下。2023年2月3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梅岭北路事发路段车道中间漆划有单黄实线。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其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沿丹巴路左转弯进入梅岭北路后,驶入了其行驶方向的对向车道,属逆向行驶,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量适当。事发时,梅岭北路西向东机动车道并无任何阻碍,没有影响申请人正常行驶进入该机动车道的情况,故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2月3日所作第310107186674531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