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104号
申 请 人:傅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傅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16日所作第310700198125574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7001981255746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第一条车道变换到第二条车道后,行驶了一段距离再变换到第三条车道,道路监控抓拍的照片未展示申请人在第二条车道内行驶的情况,故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驾车从高架下匝道进入真北路地面道路后往古浪路方向行驶,向左变道时连续变更两个车道后进入直行车道,整个过程始终保持斜线行驶,在跨越车道时未见其改变行驶方向。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20日8时04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N****的小型轿车从中环高架路古浪路下匝道驶出,在沿真北路自南向北往古浪路方向行驶时,向左连续变换两条车道,被道路监控视频抓拍。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下简称《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道交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根据道路监控录像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向左连续变更两条车道后进入直行车道。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始终保持斜线行驶,未见其改变行驶方向。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道交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16日所作第310700198125574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
三、《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二)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遵守以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未遵守城市快速路限行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