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111号
申 请 人:魏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魏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10日所作第310107171656437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716564374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交警告知发生交通违规,但现场无确认的视频信息,需提供具体的监控视频进行确认,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沿真南路西向东行驶至真北路右转弯时,适逢右转弯信号灯为红灯,申请人继续通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3年3月10日17时3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B****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真南路进真北路口处,遇右转弯信号灯为红灯时,驾车右转,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现场出具《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决定对申请人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驶出停止线前,真南路真北路路口右转弯信号灯已显示为红灯,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第310107171656437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