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119号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22日所作第31010717166952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716695280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车送孩子上学,在真北路武威东路口,等绿灯时由武威东路(侧面门面处)前行左转,此时信号灯为绿灯同向直行及左转车辆均可通行。申请人并未闯红灯,故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根据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沪A753R8的小型轿车在沿真北路自南向北至武威东路真北路口的东南角停车,至真北路南北向信号灯都变红时,申请人在该路口掉头沿真北路北向南行驶。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2日07时52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XXXX的小型轿车沿真北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真北路武威东路路口东南角停车,后申请人驾驶车辆驶入真北路,遇真北路南北向左转弯信号灯为红灯时,驾车掉头驶入真北路并由北向南行驶,被执勤民警在真北路真南路路口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在真北路武威东路路口停车后驶入真北路,遇真北路南北向左转弯信号灯为红灯时,仍驾车掉头驶入真北路并由北向南行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量适当。申请人停车后系从真北路直接掉头行驶,并非从武威东路左转驶入真北路,故对其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第31010717166952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