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85号
申 请 人:赵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赵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10日所作第310107130133007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301330070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不熟悉道路,且中山北路武宁路下匝道地面导向标记不清,快行驶至到匝道出口时才发现最右侧是右转弯车道,遂正常变道行驶,故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车沿中山北路行驶至武宁路时,由直行车道穿插到排队等候的右转弯车道内,造成后车刹车。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0日8时14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E****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北路武宁路匝道出口时,遇右侧右转弯车道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穿插正在等候的车辆驶入右转弯车道,后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中山北路武宁路路口漆划有导向箭头。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右转车道车辆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驶入右转车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申请人行驶至路口时,如发现其行驶车道错误,仍应根据车道指示标线行驶,不得违反规定穿插等候车辆,故对其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第310107130133007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五月六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