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143号
申 请 人:孙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孙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的第310107171662713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101071716627137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并未实施驾驶车辆加塞的行为,可能是交警误认为其实施了加塞行为而将其拦下。
被申请人称:事发时,申请人驾驶车辆沿中山北路西向东行驶至近镇坪路路口处时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之后起步向左侧变道,穿插到在停车排队的直行车道内的车辆中。该穿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6日9时54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山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近镇坪路路口处时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后起步向左侧变道,穿插到在停车排队的直行车道内的车辆中,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出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时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中山北路自西向东方向(内环高架路内圈镇坪路出口至镇坪路路段)悬挂有两处车道指示标志及分向行驶车道标志,地面漆划有“可变车道”字样。
以上事实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第310107171662713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