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171号
申 请 人: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07171688491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716884910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是开启转向灯后缓缓驶入右侧右转弯车道的,并且是在右转弯车道内车辆空出车距后驶入的,不构成穿插等候车辆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沪A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山北路西向东行驶至进镇坪路路口处时,由直行车道向右穿插到右转弯车道内在缓慢行驶的车辆中。该穿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0日15时55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山北路直行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镇坪路西侧时,遇右侧右转弯车道内车辆停车排队时,穿插等候的车辆驶入右转弯车道,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时穿插等候车辆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中山北路自西向东方向(内环高架路内圈镇坪路出口至镇坪路路段)悬挂有两处车道指示标志及分向行驶车道标志,地面漆划有“可变车道”字样,该可变车道每日6时至10时、16时至19时为右转车道,其余时间为直行车道。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时,穿插等候车辆,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民警在处罚前告知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并将文书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幅度亦在裁量范围内。事发路段道路标志设置清晰,申请人应注意观察,并按指示标志尽早驶入正确车道,或待等候车辆先予通行后再变换车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31010717168849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