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251号
申 请 人:邵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邵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4月9日所作第310107171686797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716867977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申请人是虚线变道,没有压实线车身进入车道是拉直的,并没有跨斜线进,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申请人前后车距非常大不是加塞。2.虚线变道不违规,如果此处不允许变道,为何不改成实线。3.中山北路内环高架路镇坪路下匝道不过短短十几米,车子从高架下来需要给司机看清路标再选择的时间。4.实际情况排队并不长,不是恶意加塞。综上,故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XXXX的小型轿车沿中山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镇坪路路口处时,由右转弯车道向左穿插到排队等候的直行车道内。该穿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9日8时58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山北路右转弯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镇坪路路口时,遇左侧直行车道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穿插正在等候的车辆驶入直行车道,后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中山北路自西向东方(内环高架路内圈镇坪路出口至镇坪路路段)悬挂有两处车道指示标志及分向行驶车道标志,地面漆划有“可变车道”字样,该可变车道每日6时至10时、16时至19时为右转车道,其余时间为直行车道。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民警在处罚前告知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并将文书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幅度亦在裁量范围内。在内环高架路镇坪路出口下匝道进入地面道路的交通信号灯处,即设有道路指示标志且标志设置清晰,申请人应注意观察,并按指示标志尽早驶入正确车道,或待等候车辆先予通行后再变换车道。申请人变道时已临近中山北路镇坪路路口,其穿插行为影响了直行车道车辆正常行驶,扰乱了依次通行的道路交通秩序。故对申请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4月9日作出第310107171686797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