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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4年02月0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3283

 

申 请 人:程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

申请人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55作出的编号为310107171710714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717107142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事发时其并没有停车,而是以很慢的车速在行驶,之后在虚线上变道,并未影响交通,不是强行插队。

被申请人称:通过道路监控视频可见,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沿中山北路西向东行驶至进镇坪路西面时,由右转弯车道向左穿插到直行车道内在停车排队的车辆中。该穿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5日16时25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MXXXXX的小型轿车沿中山北路右转弯车道自西向东行驶,遇左侧直行车道内车辆停车排队时,穿插等候的车辆驶入直行车道,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中山北路自西向东方向(内环高架路内圈镇坪路出口至镇坪路路段)悬挂有两处车道指示标志及分向行驶车道标志,地面漆划有“可变车道”字样,该可变车道每日6时至10时、16时至19时为右转车道,其余时间为直行车道。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执法民警在处罚前告知后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并进行送达,程序合法。根据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时,穿插等候车辆,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事发路段道路标志设置清晰,申请人应注意观察,并按指示标志尽早驶入正确车道,或待等候车辆先予通行后再变换车道。申请人穿插等候车辆的行为影响了直行车道车辆正常行驶,扰乱了依次通行的道路交通秩序,与其是否停车以及是否在虚线处变道无关,故对申请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55作出310107171710714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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