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刘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4年02月0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252

 

申 请 人:刘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警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刘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415作出的第310107171693672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二二十四



我要留言

留言选登

特殊稿件右侧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