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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4年02月0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267

 

申 请 人:刘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刘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4月28日所作普陀公(交)行罚决字〔2023〕

310107280199827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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